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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拖延诉讼

发布时间:2019-12-25 16:52:45


民事诉讼中恶意拖延诉讼问题及对策

         渑池县人民法院  杨爱霖 吕丹丹  苏海涛

民事诉讼程序的设置是为了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法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然而在审判实践中,个别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恶意拖延诉讼,不仅制约了审判效率,也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为此,渑池法院通过对近两年来受理的民事案件进行研判,对恶意拖延诉讼现象进行了统计分析。

一、恶意拖延诉讼现象的表现

滥用诉权恶意拖延诉讼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1、规避或拖延送达,表现较为突出的是躲避送达、拒不开门、拒接电话、延期收件等;2、无正当理由提起管辖权异议,并在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提起上诉;3、申请延期举证期限;4、滥用申请回避的权利,寻找理由要求承办法官或合议庭成员回避;5、原告变更诉讼诉讼请求后要求增加举证期和答辩期;6、提起反诉,甚至反诉后又变更反诉诉讼请求;7、以身体健康等所谓“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审理;8、申请(重新)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又通过提交鉴材(如笔迹鉴定材料)等种种手段拖延鉴定;9、虚意调解,以和对方调解、和解为由拖延开庭、判决时间;10、启动他诉,且本次诉讼需以该诉的审理结果为依据;11、恶意上诉,在二审中故技重施,拖延裁判文书生效时间。

二、拖延诉讼的原因分析

一是恶意拖延诉讼的甄别难度较大。恶意拖延诉讼的一大特点即当事人通过合法行使诉权的形式“依法缺德”。在实践中,对当事人主观恶意的界定较为困难,致使部分当事人有恃无恐。

二是从制裁措施方面来看,民事诉讼法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中,多是针对违法行为,而拖延诉讼在程序上、客观行为上是不违法的,即使一方有拖延诉讼的故意,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也缺少系统的、刚性的措施对其进行制裁。

三是拖延诉讼成本较低。以管辖权异议为例,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只需交纳50元至100元的诉讼费用,相较于其获益,该成本微乎其微。

四是诚信意识缺失。部分当事人妄图通过拖延诉讼来达到其拖延履行义务的目的,也有部分案件背后有律师、法律工作者的影子,其凭借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帮助当事人钻法律空子拖延诉讼,进而为财产转移或其他目的争取时间。

三、针对恶意拖延诉讼的对策和建议

一是从立法层面上,建议设立拖延诉讼损害赔偿制度,一方因恶意拖延诉讼给对方造成的诉累应予以赔偿;对民事诉讼法第十章进行补充完善,使司法中对拖延诉讼行为的制裁有法可依;对诉讼费收费标准尤其是管辖权异议案件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一定程度上避免滥诉、拖延诉讼现象;对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和管辖权异议上诉的条件进行必要的限制,排除不合理的申请从源头上减少借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的可能性。

二是从司法层面上,一方面从理论上厘清恶意拖延诉讼的基本构成和核心特征,为识别恶意拖延诉讼树立标准,同时注重司法经验的积累,提高对恶意拖延诉讼行为的识别能力,同时引导对方当事人采取诉讼保全等措施,最大限度杜绝通过恶意行为人获利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可参考集中执行活动,开展恶意拖延诉讼集中整治活动,选取典型案例,加大宣传力度,在普法的同时,对恶意行为人形成震慑。

三是从社会层面,建议建立公民个人诚信档案。对恶意拖延诉讼当事人记入失信档案,使其承受因恶意行为带来的社会成本,促使其从思想上树立诚信理念。强化与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通过数据和典型案例向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说明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促使加强对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对主观上恶意拖延诉讼的代理律师,采取教育与惩罚并举的措施,督促其恪守职业道德,规范代理行为,正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责任编辑:s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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