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表示,司法改革和信息化建设是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的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之后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成为缓解人案矛盾的重大抓手,在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发挥了重大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发现执行信息化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一、执行信息化建设的重大意义
(一)执行信息化建设是提升执行办案质效的重大抓手。近年来,随着“案多人少”矛盾的不断加剧,传统的执行模式已疲态尽显,很难适应新形势下执行工作要求,特别是2016年3月13日,周强院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出了“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庄严承诺,提高执行信息化水平作为“破题之术”被提上了更为重要的地位,在基本解决执行难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但从“基本解决执行难”到“切实解决执行难”仍有很长的路要走,因此,执行信息化建设作为提升办案质效的重大抓手,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二)执行信息化建设是提升审判管理水平的重大抓手。精准科学的审判管理是领导决策的关键依据,执行工作开展的好坏离不开审判管理。执行信息化建设正是通过将案件关键节点信息、重点环节上网,列清一本明明白白“执行账”,有效解决了单纯依靠人力统计产生的主观因素影响数据失真、数据提取及时性不足、重复利用率低、统计成本高等问题,更为便捷高效地为审判管理提供客观可靠的第一手资料,从而使领导决策更具针对性、有效性。
(三)执行信息化建设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大抓手。司法公信力的最后一道藩篱往往是执行公信力,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维护生效裁判的法律尊严,更关系到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实践中,部分当事人认为只要申请执行法院就有义务将被执行人的全部法律义务执行完毕,其对执行不力和执行不能形成正确认知,将客观的执行不能风险归咎于法院的不作为,对法院工作产生很大意见。这就需要通过全程留痕、可回溯、可恢复的执行信息化手段,倒逼执行人员规范执行行为,压缩执行不作为空间,使执行申请人能够全程可视穷尽的执行措施,从而减少对执行工作的误解,逐步接受执行不能的客观事实。
二、执行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重建设,轻应用容易造成资源浪费
随着人民法院加快执行信息化建设步伐,各地执行信息化软件上了不少,执行装备大多也能及时更新,但由于执行人员年龄、学历、业务能力等结构性因素的制约,一些法院仍然按照传统一个执行人员“一案盯到底”的模式办案,一些执行人员不会用、不愿用信息化的办案手段,致使执行信息化建设“徒有其表”,实际应用少,资源被搁置被浪费、重复建设等问题较为突出,未能最大程度的发挥执行信息化建设成效。
(二)粗线条、轻细节信息壁垒仍未完全打通
在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中,地方党委政府给予了人民法院工作大力支持,许多地方都出台了关于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意见,发挥了很大作用。但实践中也存在粗线条的信息联通框架搭建后,未能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致使部分信息壁垒仍然存在,如:一些地方房产、车辆、股权等重点财产信息仍然未能实现共享,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仍然有被“推来推去”,需要“跑来跑去”的情况发生,从而制约了执行质效。
(三)重末端、轻前端容易错失执行最佳时机
目前,执行信息化建设作用日益突出,执行法官足不出户即可掌握被执行人绝大部分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财产性信息,但这类信息化手段只有案件进入执行末端才能应用。这就容易造成部分当事人在得知案件行将起诉或刚刚进入法院便立即实施财产转移,因原告不能清晰的提供被告的财产线索,审判法官在案件审理前端也无权获取此类信息,致使无法及时有效开展工作,错失了最佳保全时机,成为诱发执行难的另一重大原因。
(四)重指标、轻制度存在数据失真和信息安全风险
目前,一些地区法院质效考核中呈现唯数据主义倾向,致使部分法院铤而走险,搭借执行信息化之便通过数据注水、指标美容方式提升办案质效排名,但却造成了统计数据失真,丧失样本分析意义的后果,成为执行信息化建设派生的“牛皮癣”,应当引起警惕。同时,执行信息化建设的关键所在即实现信息的共建共享,然而如何防止内部人员以权谋私,避免信息泄漏,促使执行人员用权不侵权、自觉维护信息安全规范使用,均需要相应的制度跟进。
三、执行信息化建设的建议
(一)优化执行队伍结构,不断提升执行信息化建设应用水平
长期以来,一些地区存在重审判、轻执行的倾向,部分法院受制于执行人员年龄老化、聘用制人员占比较大,待遇低,队伍稳定性较差,学历结构、业务能力参差不齐等因素的影响,执行队伍信息化建设应用水平较低。因此,法院需要不断加强对执行人员的培训,使其能够熟练掌握、运用信息化技术提升办案质效;同时要注重制度设计,改变以往“大包干”式的执行模式,采取流程式、分段式执行,充分发挥执行信息化建设在“查人找物”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压缩消极执行、执行腐败的空间,以信息化促使执行更加规范,透明。
(二)坚持问题导向,加强顶层设计着力打通信息壁垒
由于缺乏统一的信息化建设规范性文件,各个部门、系统之间各自为战,重复建设的现象仍然较为突出,“认人不认法”“认权不认法”,信息流转不畅,离建设“四通八达”的执行信息化高速公路还有很大差距,这就需要加强顶层设计,消除部门利益藩篱,逐层打通信息壁垒,使信息更好的服务于执法办案工作。
(三)坚持用防并举,未雨绸缪做好执行信息安全防护
执行信息化建设重在实用,但在建设过程中也不能有失偏颇。在充分享受执行信息化建设成果的同时,要规范信息获取途径,建立可回溯、全程留痕式的信息查阅使用记录制度,严防信息利用人借执行权谋取不当利益,更加注重保护信息的安全性,避免信息的不当利用。
(四)坚持及时分析研判,严惩执行信息造假行为
审判管理部门要实时对执行信息及时发现异常信息,深入分析研判,发出预警,对于录入虚假执行信息,企图通过“数据注水”“指标美化”等途径影响质效考评的行为予以严惩,使执行信息化建设在为我所用的同时始终走正路,断邪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