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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管理工作中绩效考核边际效用递减应当引起警惕

发布时间:2019-12-25 16:57:07


审判管理工作中绩效考核边际效用递减应当引起警惕

                渑池县人民法院    杨爱霖   韩鑫

当前,审判管理工作已经成为各级法院执法办案的总抓手,而绩效考核则是审判管理的重中之重,但笔者在实践中发现,绩效考核也存在边际效用递减规律。

   一、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在绩效考核中的体现

   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是经济学术语,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在其他商品的消费数量保持不变的条件下,随着消费者对某种商品消费量的增加,消费者从该商品连续增加的每一消费单位中所得到效用增量即边际效用是递减的。在人民法院,绩效考核最终服务的“消费者”是人民群众,绩效考核设定的考核指标即相应的变量,若追求单一变量的极值,极有可能导致人民群众这一消费者满意度的不升反降。因此,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在法院绩效考核中同样适用。

二、绩效考核中边际效用递减规律的危害

   (一)片面追求单一过高指标具有诱发指标被人为扭曲或失真风险。如:结案率是反映办案效率的关键性指标,在考核中具有重要意义,但一段时期内,对结案率指标的过分倚重,致使年底、月底不立案,年初、月初突击立案现象时有发生,一方面确实使指标看起来“亮眼”,但另一方面违背了立案登记制设定之初的制度初衷,从而使该项指标考核的效用递减;如服判息诉率指标考核是衡量案件质量的关键指标,但若对该项指标设定过高,部分法院则可能铤而走险,通过虚假案件或者批量案件调解撤诉增加结案基数,虽然达到了设定的指标值,但也人为扭曲了指标,使考核的意义大打折扣。

    (二)片面追求过高指标有可能伤及司法公信力。如:上述片面追求过高的结案率,以牺牲司法公信为代价降低了人民群众对立案的满意度,立案难返潮的动因未能完全消除;片面追求过高的服判息诉率,部分当事人被迫撤诉、被程序性驳回起诉等时有发生,客观上加重了当事人的诉累,容易引起群众的不满,从而最终伤及司法公信力。

    (三)片面追求过高指标易引发法官的懈怠情绪。当一项指标在科学的可完成范围内时,确实能够起到导向作用,但人为拔高致使指标脱离实际后,法官群体则会逐渐跌入情绪性内耗的泥潭,甚至无动于衷,从而使该项指标有可能处于不进反退的境地,不利于工作的长远开展。

(四)片面追求过高指标具有危及“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司法责任制原则的可能。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就是去行政化,真正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目前,层层加码式考核,严重挤压了法官独立办案的空间。如为了提升简易程序适用率和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指标,有的法院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不当行使院庭长监督权,不允许承办人根据案情实际进行程序转换,使承办法官左右为难,一旦案件质量出现问题,当事人和承办法官极易成为案件质量的埋单者。

三、对策与建议

    一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科学设定考核指标。考核指标设置不科学一方面使考核边际效用递减,另一方可能产生“毒树之果”,诱发虚假诉讼等问题,因此,在设定考核指标时应予以充分调研,使指标更具科学性和可考核性。

    二是增加群众满意度和普通法官意见在考核中的权重。目前的考核方式是一种自上而下式的考核方式,层层加码式的考核几乎成为“潜规则”,不仅容易伤及当事人的诉权,也容易牺牲法官权益。因此,考核应赋予群众满意度及普通办案法官的评价意见一定权重,从而使人为拔高考核指标有所顾忌。

三是加大对“优化指标”“美化指标”的处罚力度。 “优化指标”“美化指标”不仅使考核丧失意义,指标失真,还诱发了不正当竞争,破坏了整个考核生态。因此,要加大对“美化指标”“数据注水”的处罚力度,对其予以一票否决,坚决遏制不当竞争之风。

                    

责任编辑:s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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