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物质生活和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订婚的彩礼数额呈逐年上升趋势,然而双方一旦最终未能缔结婚姻,则往往因彩礼的返还问题发生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也逐渐增多。2017年至今,我院共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40件,占婚姻家庭类案件的3%,结案36件,结案标的达114.71万元,其中调解撤诉11件,调撤率30.56%。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是诉讼主体身份不统一。有的以男方为原告,或其父母一方为共同原告;有多以女方为被告,有的以女方或其父母为共同被告。二是男方举证困难,案件事实难以查清。男女双方在给付彩礼时,一般是父母双方或媒人在场,而没有字据等书面证据,对于所给付的礼金数额及金首饰等贵重物品仅依靠媒人证言,而媒人又多为一方或双方亲戚,存在“和稀泥”心理,不能客观陈述事实,其证言的真实度不高,从而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三是因对彩礼范围及返还比例认识不同,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婚姻法解释(二)》关于彩礼纠纷的规定中未明确“彩礼”应包括哪些?在实务中,对较大数额的礼金属于彩礼,审判人员一致认同,但对于订婚时给付的金首饰等是否属于彩礼有不同见解,从而出现了有的判决应当返还,有的对此不予支持。对于彩礼的返还比例,全凭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从而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
为了更好的处理此类纠纷,倡导文明健康婚恋新风尚。为此,建议:
一是完善立法。进一步细化规定彩礼的范围、返还比例及诉讼主体,明确证据的采信标准。二是发挥基层民调作用,提前介入矛盾处理。基层民调组织要主动介入婚约财产纠纷的处理,钝化矛盾,努力将矛盾化解在村。同时,要强化基层民调组织的调解记录工作,善于收集保存证据,有利于法院查明事实,准确下判。三是正确确定被告主体。男方起诉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准确选择被告的诉讼主体,能将女方父母一并起诉的,要将女方父母一并列为被告,以便判后执行。四是加大宣传力度。运用社会舆论力量,倡导文明健康的婚恋新风,净化以礼论嫁的不良社会风气;通过依法公开审理和公正裁判,以案讲法,以案释法,扩大办案效果,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