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需谨慎,履约要积极。合同签订后,双方均要按照合同约定内容,积极、严谨履行合同条款,避免因履行不当引发违约责任。
安居方能乐业,在如今衣食无忧的年代,住成为当今老百姓的头等大事。购买一套称心如意的住房,可以成为一家几代人的保障,但是如果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当事人如果未能审慎履行自己的义务,就有可能被要求巨额赔偿。下面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看一下房屋买卖中违约要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案情回顾:2014年10月29日,我公司与被告签订了《某小区首付分期协议》,协议约定被告购买我公司所开发建设的位于某小区房产一套,成交总价为41万元。在签订协议书时被告向原告已支付部分首付款14万元,并约定二次付款10万元于2015年2月16日之前支付,余款17万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若被告未能按时按月付款,我公司有权自延期之日起按欠款额的万分之五/日累计计算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再未支付后两笔房款,经我公司派人多次协商和催要无果,遂诉至本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的购房协议虽是格式合同,但双方均在合同签字盖章,且被告依约交纳了首付款,合同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原告公司在售房时已经取得相应的许可手续,不存在非法售房的情形。被告拖欠房款后,原告多次主张权利,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不存在原告主张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购房合同属于实务合同,双方均需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将该房产已经备案登记在被告名下,被告一直怠于履行付款义务,故所引发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
在庭后的调解过程中,被告亦承认自身存在过错,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一定的违约金。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的购房合同解除,被告赔偿违约金6万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余款8万元由原告限期退还给被告。
以案说法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办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某小区首付分期协议》,双方构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就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及时恰当地履行合同。本案被告在支付了第一笔房款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第二笔、第三笔房款,已经构成违约。那么卖方就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起诉被告支付相应违约金。由于违约时间长达5年,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仅违约金就高达二十多万元。虽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但被告依然赔偿了原告6万元,并承担了诉讼费用。
法官提醒:购房签约时一定要看清合同每一个条款,量力而行,不可凭一时冲动就订立合同,如果自己无力履行合同或者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就需及时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办法解除合同,以免损失扩大。如果长期无理由延期履行义务,势必引发违约的后果,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