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下面,我们就通过一则案例,来看一下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时民事赔偿责任应由谁来承担的。
案情回顾: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邻居关系。2019年9月2日,原告杨某某外出经过被告张某某家门口时,被张某某拴在门口的狗咬伤面部,后被送至渑池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治疗期间共花去医疗费用四千余元。后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双方因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庭审过程中,被告张某某承认伤人的狗系其饲养,但认为原告明知其家养有狗,但没有绕行,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系近邻,法官对本案进行了调解,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普法教育,被告张某某认识到自己在动物致害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责任,主动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了其损失。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对动物致害采取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在责任的构成要件中,不要求被告的过错,也不要求原告对被告的过错进行举证和证明。如果被告想减免责任,要证明原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一般认为,只有在被侵权人实施窃取他人饲养的动物或者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已经对特定场所内有饲养动物及其可能发生的危险予以警示,并已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但被侵权人仍然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进入该特定场所等极端情况,才能视为被侵权人存在故意,并免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赔偿责任。重大过失主要是被侵权人对他人动物实施挑逗、殴打等行为,造成自己损害的情形。
本案,原告所列证据足以证明其伤情是由被告所饲养的狗造成的,被告对此也予以认可,因此被告张某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称原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无证据证明原告存在上述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对此辩称意见不应支持。
法官提醒
现在饲养宠物的居民越来越多,因宠物伤人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动物一般不具有对自身行为的辨别和控制能力,其不同程度上存在对人损害的危险性。作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肩负其对动物控制、管理的责任,要及时对自己养的动物进行安全管理,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对可能具有攻击性的动物进行安全评估,如可对犬类或者带有攻击性的动物拴在固定的装置上以限制其活动范围,并放置警示标志;对于散养的动物要及时戴安全嘴套,以防止发生不必要的损害后果。
作为受害人的一方,首先个人要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不做挑逗或者激怒动物的行为,若发现动物周围有警示标示的,要及时远离,从源头上防止侵权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侵权事件,要注意固定和收集证据,主动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