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仁村法庭对一起涉及贫困群众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及时解决了贫困群众的燃眉之急。
事件回顾:原告刘某某、胡某系母子关系,均为建档立卡的贫困户。2020年4月25日,被告孟某某驾车沿241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999公里+900米处时,与同向行驶在前的胡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胡某和车辆乘坐人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胡某、刘某某被送往渑池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因胡某伤情严重,已两次手术,刘某某多处骨折,也需要手术治疗,但医疗费缺口较大,原告遂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
考虑到原告的经济能力及治疗的迫切需要等因素,且案件基本事实清楚,被告车辆也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承办法官及时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并在裁定书送达后积极与保险公司沟通,确保了保险公司在收到裁定后两日内将12万元足额汇入法院账户,在确认款项确已收到的第一时间承办法官便通知原告方办理领款手续。
目前,原告已领取该款项,并用于治疗。此次先予执行有力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了群众的燃眉之急,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和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