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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好友相约玩耍,骑电动车回家途中发生车祸,谁来担责?

发布时间:2020-08-31 08:27:24






    侯某某与赵某系多年好友。2020年4月,侯某某与案外人陈某某相约到赵某处玩耍。二人在乘坐赵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至会盟大道万人广场路段快车道时与道路中间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侯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侯某某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一万余元,赵某仅支付5000元。2020年8月,侯某某就赔偿问题诉至法院。

    8月29日下午3时,渑池县人民法院在县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公开审理此案,这是该院开展的第二期“请您当法官”庭审观摩活动。活动前期联合线上三门峡开通“庭审观摩”报名通道,面向社会发出邀请,通过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公开宣传,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城管局、交警队、司法局、群众等共计180余人走进法庭,零距离观摩庭审。

    庭审过程中,审判员范方萍和两名人民陪审组成合议庭,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程序井然、丝丝入扣、有条不紊。原、被告双方就案件事实、证据效力、法律适用等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虽经法庭耐心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根据查明的事实,法庭当庭作出宣判:一、被告赵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侯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8249.3元;二、驳回原告侯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未表示异议,庭审圆满结束。

    闭庭后,渑池法院组织旁听群众进行了问卷调查,并征求旁听群众对本案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现场释法答疑互动环节,旁听群众积极踊跃地向法官发问,审判员范方萍对旁听群众提出的问题一一认真解答。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便利交通的快速发展,电动车以其环保轻便、方便快捷、价格低廉等优势逐渐成为广大群众的主要出行交通工具。但是,由于管理机制不健全、驾驶人安全意识较差,电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违规载人等现象普遍存在,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逐年上升,而且伤亡率更高,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许多安全隐患。

    首先,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依据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的不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相同。如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和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与其他机动车发生事故,适用过错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其次,善意同乘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善意同乘俗称搭顺风车、搭便车,是指搭乘人经非营运性机动车的保有人或者驾驶人的邀请或者允许后无偿搭乘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是一种善意实惠行为,基本质是助人为乐。目前我国法律对善意同乘能否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未做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处理结果不一。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使好意搭载的责任减轻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突显出民法典作为社会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倡导助人为乐的良好社会风尚。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驾驶人仍应注意安全驾驶义务。

    渑池法院将持续开展“请您当法官”庭审观摩活动,进一步促进庭审的规范化,全面落实“审判公开”,推进“阳光司法”,不断提高审判质效,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z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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