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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被告还款 证据不足撤诉

发布时间:2020-11-03 08:50:52




    2014年9月22日,张某生给张某峰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张某峰现金伍万元整。”,张某峰起诉称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2%。后张某峰多次向张某生催还借款,可张某峰拒不偿还,张某生遂诉至法院。在法院通知张某生领取应诉的法律文书时,张某生称根本不认识张某峰,也没有向张某峰借过钱。

    2020年10月31日上午9时,渑池县人民法院在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这是该院开展的第十六期 “请您当法官”庭审观摩活动。活动前期联合线上三门峡开通“庭审观摩”报名通道,面向社会发出邀请,共计100余人走进法庭,零距离观摩庭审。

    庭审过程中,审判员张苏波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随着法槌的敲击声,案件开始按照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逐步展开。由于原、被告对双方之间是否成立借贷关系存在争议,合议庭着重对本案借款的发生过程进行了调查,原、被告双方也就案件事实、证据效力、法律适用等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庭审结束后,由于原告本人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律师将庭审情况向原告本人反馈,在了解到自身起诉存在不妥之处后,原告撤回了起诉。

    法官说法

    借贷关系成立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一个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同时满足前述三个条件,具体到借贷案件中,即借、贷双方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对借贷一事具有一致的合意,并且借款的用途、约定的利率等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比如说借贷双方明知借款是用于赌博,显然是不合法的。另外,借贷在法律上属于实践合同,除了当事人达成借款协议外,需要出借人把货币交付借用人,合同才能成立,双方的约定才具备法律意义。如果仅签订了借款协议,但出借人并没有把借款实际交付给借用人,借贷关系也是不成立的。

    另外在实践中,借款人往往向自己的亲戚朋友借款,而亲戚朋友碍于面子不好拒绝,但又怕借款不能得到偿还时催债或起诉时会伤害彼此之间的感情,就借用第三人名义作为出借人,让借款人将借条等字据上的出借人出具为第三人,这样的情形让纠纷更加复杂化。故在此提醒,在达成借款协议时,要如实、规范的签订相关手续,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责任编辑:z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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