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无偿乘坐侯某某车辆,发生事故造成王某某受伤,王某某应该自认倒霉,还是找谁赔偿?2020年11月14日上午,“请您当法官”第十八期渑池法院分场在渑池县人民法院一号审判庭如期举行......
该期“请您当法官”活动公开审理的是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2020年7月9日0时50分,侯某某驾驶轻型货车行驶至渑池县仰韶大街新市场正大门东处时,碰撞至停在路边由被告李某某驾驶的被告三门峡某运输公司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造成车辆受损,侯某某车辆乘坐人原告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渑池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侯某某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李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某某遂诉至法院。
原告认为: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人身损害,根据法律有关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范围内首先予以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李某某及三门峡某运输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公开进行缺席审理。
庭审中,三门峡某运输有限公司口头辩称:涉事车辆与我方是挂靠车辆,我方不承担责任。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口头辩称:对车辆投保事项予以确认,法庭应当查明李某某与三门峡某运输公司之间的关系,原告合理损失我方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付,诉讼费我方不予承担。
经审理后,当庭判决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某损失33756.7元,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随着经济迅速发展,汽车进入家庭的数量激增,交通事故案件多发,轻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数量也随之增长。交通事故的频发给受害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肉体的痛苦,也给肇事者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甚至面临着扣分、拘留、吊销驾驶证或者追究刑事责任(交通肇事罪)的风险。交通安全不是儿戏,因为他所承担的是生命。在此,提醒广大司机朋友们买保险很有必要,千万不要为了省钱,不买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