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的理论基础
最好的营商环境,在于司法公正,营造优良的营商环境,就要把司法公正放到重要位置,甚至第一位 。司法是法治的生命线,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司法为民,司法裁判具有终局性和权威性,能够稳定市场主体预期,增强企业信心,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公正、高效便捷的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可以说,人民法院在营造优良营商环境中的影响因素不容忽视,甚至起着决定性作用。最高院院长周强强调:“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为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世界银行公布的《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中,中国营商环境在全球190个经济体中排名从去年的46位升至31位。其中执行合同指标跻身全球前5,办理破产指标由61名升至51名,全面拉升了中国营商环境的得分。在世界银行对经济体营商环境评估的11个一级参评指标里,“执行合同”和“办理破产”这两项指标占比20%,被称为“法院竞争力”指标 。人民法院在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报告》评价体系中所占比例,表明人民法院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承担着重要的使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出台3个司法解释,目的也是为弥补我国营商环境的法治化短板。三门峡地区各法院贯彻落实最高院精神,坚持把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融入执法办案全过程当中,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但是与国内发达地区相比还有不小差距,在全市7个法院官网首页查询关于营商环境的信息,中院27条、灵宝法院11条、渑池法院7条、陕州区法院4条、义马法院3条、湖滨区法院2条。另,据近日公布的《河南省营商环境评价结果》显示,三门峡在17个全部地区中排名第12,位居后面梯队。因此,三门峡地区法院在优化营商环境的道路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不能急于求成,要实事求是。
二、人民法院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点与难点
人民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几乎涵盖立案、审判、执行的各个环节,当前的重点和难点体现在司法服务力度、统一法律适用及裁判标准、过度执行三个方面。
(一)营商环境司法服务力度有待增强
2019年最高院出台3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三门峡地区各法院都予以重视并学习贯彻。应当承认,随着三门峡地区法院对营商环境的不断重视,本地营商环境正在日益优化。但是,目前法院在司法服务企业优化营商环境方面还存在不少比较突出的问题,导致法院在服务本地企业时出现不重视、不主动的情况。具体来说有两方面:一是法院不重视,二是承办法官不主动。法院不重视有很多表现。很多法院司法服务还仅仅停留在诉讼层面,大多法院还停留在开会喊口号阶段,并没有采取实实在在的举措。但是,当前法官不主动融入大局,服务营商环境也很突出。有的法官思想上不重视,认为自己办案和营商环境并没有多大关系,只要认真办好案件,做到案结就行。法官只注重案结数量也与当下法院绩效考评机制有关。这产生了非常不好的示范效应,有不少法院甚至为了结案数量、服判息诉率等评分指标而提升立案门槛,司法为民没有得到真正的贯彻。不论是法院还是法官,都要从具体案件中跳出来,坚持在大局下思考,为大局服务。比如各法院各法官都应思考如何更好地延伸司法服务,涉企案件不仅仅应做到案件了结,还应从法院走进企业、邀请企业进法院努力,形成法院与企业良好互动局面,帮助企业树立守法经营意识和提升防范法律风险能力。
(二)法律适用及裁判标准有待统一
各地经济迅速发展,企业涉诉案件不断增多。就渑池法院来看,2019年审结涉企民商事案件154件,合同纠纷案件1122件,民间借贷和企业借贷纠纷案件796件,股权、金融、证券等案件138件。涉企案件往往比较复杂,法官在涉企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认定不一,裁判标准不一现象。比如,非法经营罪和合同诈骗罪的随意扩大适用,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个人犯罪和企业违规认定不统一。这个问题,使得法院存在企业案件同案不同判现象,由此会引发信访、上诉行为发生,耗费企业人力物力财力。这种现象使得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事规则没有定型,没有稳定的可预期性,处于犹豫困惑之中,企业可预期的规范行为还需要等待法律适用及裁判标准统一之后才有可能。
(三)善意文明执行有待强化
法院强调加大执行力度以保障胜诉方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但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所有的涉企案件不可能仅仅依靠执行来实现胜诉方的权益,有法院存在过度执行嫌疑。三门峡某区法院根据申请人申请作出执行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某公司的基本账户。程序上虽无不当,但该公司基本账户被查封后,无法按时向银行履行还款义务,甚至无法按时向员工发放工资。这反映出一个问题,有的法院法官在办理涉企执行案件中,不讲究方式方法,不愿进一步思考纠纷有效化解的其他方式,执法简单粗暴。能调解的不愿付出时间和精力去调解,为了执行一部分不动产,而查封全部的不动产,为了执行一部分款项而冻结企业全部账户。这种简单粗暴式的工作方式可能会严重损害被执行人的正常经营活动,企业职工工资发放也无法保障,长时间不解封,还可能影响企业银行贷款的还款,造成企业失信,有的甚至会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和资金链的断裂,最终导致企业破产。有的法官办一个案子,垮了一个企业,跑了一批企业家 。这万万不是我们提倡的优化营商环境的应然举措。
三、对人民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的几点重要考量
上面讨论的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都是普遍存在的,而且很难在短时间内给予完全解决,对此需要有清醒的认识。一方面,需要按照《河南法院全面提升司法水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提出的,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全面提升司法水平,优化提升全省法治化营商环境;另一方面,则需要深入认识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特别是要在准确认识和把握人民法院在优化营商环境中作用的基础上,找到优化营商环境务实可行的对策。具体来说,有这样几点需要予以重视。
(一)增强营商环境司法服务力度
优化营商环境不仅是体制机制的建设,更关涉人的观念层次的转变。法院在优化营商环境过程中,要清醒地认识到法院和干警的营商环境服务意识不强、力度不大的状况在短期内是难以完全改变的。优化营商环境服务既要着眼于改造现实,也不能过于脱离现实。这就需要法院、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大量工作。例如,速度和效率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法院要根据本地企业特点,法官要跳出个案,主动适应企业需求,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在立案阶段,对涉企案件开通“绿色通道”,简化立案登记材料,优先登记,优先立案;在审判阶段,组建专业的涉企审判专家团队,充分发挥各方调解力量,优先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尽量适用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实现快速审理,让企业快速从纠纷中抽身回归本身经营中去;在执行阶段,执行法官要更加耐心创造双方和解的可能。另外要延伸司法服务,将法律触角伸到企业中去,持续地开展法官进企业或者邀请企业进法院活动。比如选取经验丰富、沟通能力强的法官进入企业,为企业提供专门的上门服务,围绕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纳税与风险、涉诉纠纷解决途径等企业关心的问题开展普法宣传活动。邀请企业进法院就是好要利用好法院的公众开放日,主动邀请当地企业走进法院。特别是审理涉企案件时邀请其他企业前往法庭观看审理。以此,法院要立足审判职能优势能动司法,与企业也形成良好互动关系,使营商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
(二)统一法律适用及裁判标准
严格法律适用标准,统一裁判规则,使市场主体具有稳定的可预期性,对营造优良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但当前三门峡地区的现实情况与此还存在很大的距离。法院在审理涉企案件时,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正确区分正当融资和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等。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要充分发挥好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的作用,确保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统一。此外,还应认真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构建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监督有力的审判权运行机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通过不断的审判实践,明确类案标准,严明裁判规则,统一裁判尺度,让增进裁判结果可预期工作扎实落地。
(三)强化善意文明执行
最近,最高院发布了《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也是为了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执行法官在办理涉企执行案件时,一定要树立谦抑、审慎、善意执行的理念,防止简单粗暴执法,审慎查封、扣押、冻结企业和企业家的财产。在选择执行企业财产时,平衡执行对被执行企业的生产经营影响最小,查封财产数额应严格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查封 。查封企业账户时灵活选择,如果除了基本账户存在其他账户的,要优先查封其他账户,保留其基本账户保障企业正常运转,如有可能,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情况下,仍然允许实现其融资功能。放水养鱼,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自动履行。
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著名哲学家、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说:“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 在营造更好营商环境的道路上,法院、法官都是这条路上的战士。法院要聚焦审判职能,法官要能动司法,根据自己地方实际,锐意探索创新,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创造更多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创新举措,不断保障营商环境持续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