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加强审判职能,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必要性
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它影响着市场主体生产、经营的各种状况和条件,营商环境包括政治环境、法制环境、社会环境、市场环境等影响市场主体的多方面因素。建设法治化国际营商环境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城市的重要举措,是增创科学发展新优势,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强大动力,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法院重任在肩。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影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依然存在,改革攻坚面临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市场经济活动中仍然存在着诸多不和谐因素。而全面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人民法院应立足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的规范与引导作用。首先,可以充分运用刑事手段,通过严惩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刑事犯罪以及招商引资、项目审批中的行贿受贿、渎职犯罪,依法支持保障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安定、安心的投资创业发展环境。其次,发挥民事审判职能,通过妥善审理涉及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金融借款、建设工程施工、加工承揽等各类纠纷,依法保护其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各类新型权益;妥善审理重大非法集资案件,甄别惩处虚假诉讼案件,可以严惩企业恶意逃债行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最后,通过加强执行工作,加大执行力度,规范执行行为,能够保障民营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推动形成平等有序、充满活力的投资经营环境,促进市场经济规范有序运行。为此,新时代新形势下,人民法院要建构有效的防范与处置营商风险的机制,通过法律实施维护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商业秩序,促进包括投资者、企业家在内的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国内发达地区法院服务营商环境法治建设的借鉴
图表:营商环境排名前列城市法院经验做法
序号 城市 经验做法 中国城市营商环境排名
1
深圳 对照世界银行评价指标,制定营商环境司法保障意见;先后出台依法惩治犯罪、加强产权保护、倡导诚实守信、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依法监督支持法治政府建设等举措;制定全国首个“执转破”工作双“指引”,成立知识产权法庭、金融法庭和破产法庭;大力推进“智慧法院”建设。
2018年第一名
2019年第三名
2
上海 推行法院网上立案与司法数据常态化公开;推行全流程网络化办案,建设“数字法庭”系统;法院诉讼服务平台入驻上海市“一网通办”总门户,在法院诉讼服务平台与政府政务平台之间实现数据有效对接。
2018年第二名
2019年第一名
3
广州 出台全国首个“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指引;依法保障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加大对非公有制财产刑法保护力度;依法保障企业自主经营权,加强民事反垄断案件审判;与省工商联建立合作机制,联合筹建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受理工作联席会议;。
2018年第三名
2019年第四名
4
北京 建立“基本解决执行难”联动机制;对商事案件开通网上直接立案;设立北京互联网法院;依托“北京法院诉讼服务”微信公众号,打造上线“微律师”服务平台。 2018年第四名
2019年第二名
从上表可以看出,中国城市营商环境排名前四的城市近年来均为深圳、上海、广州、北京,而这些地区的法院在服务营商环境中采取的举措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章立制,为服务营商环境提供政策支撑
上述地区法院均注重宏观政策文件对服务营商环境的总揽作用,能够结合各自实际采取针对性措施,建章立制。这些制度均充分吸收并反映了本地区地方特色及司法实践:如深圳中院为产权保护、为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制定了全国首个“执转破”工作双“指引”,共56条,还成立了知识产权法庭、金融法庭和破产法庭;对照世界银行评价指标,制定营商环境司法保障意见,出台多项针对性措施;为强化平等、全面、依法保护,广州成立产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并出台全国首个“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指引。
(二)依托“智慧法院”建设,提高司法服务效能
智慧法院,即依托现代人工智能,以高度信息化方式支持司法审判、诉讼服务和司法管理,实现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人民法院组织、建设、运行和管理形态。无论是“一网通办”、“诉讼服务”微信公众号、“微律师”服务平台,均是依托信息化建设资源,大力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应用,为涉诉企业提供网络智能化服务,提高保障服务效能。畅通涉企纠纷化解通道,全面推进涉企案件办案效率提速、质量提级,确保涉诉企业以最低的诉讼成本尽快从纠纷中解脱出来。
(三)公正高效执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公正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是保障市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金字招牌”。上述地区法院通过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严厉打击恶意骗贷、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树立“谦抑、审慎、善意”执法司法理念,规范使用涉案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手段,严防刑事司法介入经济纠纷,防止因执法办案不当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保护好企业家和创业者的投资信心。主动对接服务实体经济、民营经济,为企业防范风险、转型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三、黄河金三角区域营商环境法治建设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法治化营商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助推器。近年来,为优化营商环境,晋陕豫政府作出了积极努力,如出台了《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2019年工作要点》《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制度性文件;深化“放管服”改革,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提供优质高效公共法律服务等。但是,根据2019中国城市营商环境百强榜公布数据:河南省排名前100名的城市有郑州、南阳、新乡、焦作、许昌、周口;陕西省排名前100名的城市有西安、榆林、咸阳;山西省各市区均未进入前100名;在三省中进入前100名的城市中,西安排名第10,郑州排名第21,其余城市排名均较为靠后。由此可见,晋陕豫地区整体的营商环境不很理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放管服”改革仍未到位,政府服务水平有待提升
“放管服”改革亟待深化,少数干部乱作为、慢作为、不作为,政府行使权力过程自我法律约束力不强。比如政府制定经济政策不明确、不稳定,使得市场经济存在不确定性;或者政府政策规定朝令夕改和不严格遵守执行,甚至为了地方和部门利益而限制相关企业公平竞争等。政府的上述行为造成营商环境的法治化程度降低,使企业和投资者对未来发展和投资收益缺乏信心,不敢和不愿意过多投资,或者只追求短期和眼前利益,影响企业自觉建立企业社会信誉,导致企业自身市场竞争力的降低。
(二)信息化应用仍未普及,司法服务效能有待提升
2020年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对各级法院来说是检验智慧法院建设成果的一次大考,倒逼法官运用互联网办案,网上立案、网上调解、网上开庭有序进行,虽然在技术支撑上还存在不足,但我们不能忽视智慧法院建设在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提高司法效能方面的优势。但在此之前,各级法院信息化重建设轻应用现象突出。如个别法院的应用还局限于对审判过程的表格式管理,案件流程管理、数据传输功能、无纸化办公、电子卷宗自助借阅等还没未得到深度应用;信息化在法院管理、业务协同、审判监督、公众服务、资源共享等方面应用力度不够等。由此可见,智慧法院成果还停留在建而未用阶段,其提升司法服务的效能还未充分发挥。
(三)契约精神仍未自觉形成, 社会诚信体系有待完善
某基层法院近三年受理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分别为883件、1311件、1121件,占当年受理民事案件的比例分别为31.81%、38.19%、25.83%。这些数据不仅反映了借款合同纠纷在民事案件中占比较大,而且说明市场经营存在风险,个人、企业、政府在合作履约中仍然经常出现不遵守执行合同约定的现象,缺少契约精神的问题比较严重。民商事主体间一旦缺乏契约精神,政府、企业和投资者不履行承诺或者违反合约,是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严重破坏,不利于招商引资工作的开展,严重阻碍经济健康发展。
四、优化金三角区域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议
(一)发挥行政审判职能,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各级法院要坚持严格司法,通过行使审判权在个案中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监督。坚持合法性审查标准,不断加大对行政机关的司法监督力度,对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依法确认违法,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确认违法或责令限期履行,对行政机关侵权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赔偿,切实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与此同时,要延伸行政审判职能,促进、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法院要加强与政府法制部门、行政执法机关、信访部门的经常性联系工作,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通报涉诉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及时就行政执法存在的突出问题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依法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引导行政机关依法参加诉讼活动,促进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意识的提升。
(二)增强智慧法院功能,提高司法服务质效
智慧法院对优化营商环境非常重要。通过智慧法院建设,我们看到从网上立案、在线审判到智慧执行,尤其在法院执行工作中,在执行力度和精度上均有了新的突破。今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扰乱了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对民营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更是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但“互联网+诉讼服务”智慧法院新形态,为涉诉企业提供了优质快速的诉讼服务。因此,要进一步提升“互联网+诉讼服务”体系,构建线上线下打通、内网外网互动的立体式诉讼模式,为诉讼参与人提供一体化、全方位、高效率的诉讼服务;进一步拓展网上诉讼服务,普及网上调解、网上交换证据、网上质证、网上开庭功能,构建支持全业务流程的互联网诉讼平台;进一步完善网上立案系统,推广网上异地立案,与法官工作平台无缝对接,为涉诉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依托信息化破解执行难题,大力推广网络拍卖系统应用,提高被执行财产处置效率。 智慧法院功能的提升,对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有着重要作用,切实发挥着先进科学技术服务人民群众、降低诉讼成本的、提高司法服务质效的作用。
(三)建立执行长效机制,助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信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石,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推动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格局,对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法律白条”是困扰法院和当事人的突出问题,各级法院要继续加大执行力度,不断强化财产报告制度,拓宽财产发现渠道,加强与公安、检察等机关协调配合,建立常态化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机制,加强财产刑案件执行的法律研究和工作力度;积极参与推动社会诚信机制建设,推动个人诚信建设,建立个人征信平台互联共享机制,通过征信体系互联互通,对“失信人”建立联合惩戒机制,让诚信成为每个人的“通行证”;要打造诚信企业,加快完善征信体系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监督企业诚信经营行为,并将项目扶持、资金补贴、投融资服务、人才扶持等惠企政策与企业诚信度捆绑,进一步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企业失信惩戒措施,如建立第三方保证金制度等,提高企业失信成本;畅通“执转破”通道,探索市场主体退出机制,通过提升执行工作效能,降低纠纷解决成本,维护法治环境,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