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以来,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件频发,“头顶上的安全”引发社会关注。对社会热点进行积极回应,体现出我国法治建设着眼于社会发展,关照人民需求的法治方向。民法是离人民群众生活最贴近的一部法典,对社会文明、行为规范起到强大的引领作用。近年来,从关注农村高价彩礼,到打击宾馆私装摄像头,再到禁止“高空抛物”,民法犹如一盏位于高处的探照灯,关照着社会生活的微小场景,守护着世道人心、公序良俗,让人们感受到破解社会顽疾上的法治力量。 “高空抛物”不仅仅是文明素养的问题。随着城镇化的推进,高楼林立的生活空间越来越普遍。如何养成高楼之中的高素养,是一道文明考题。“高空抛物”的动机千差万别,扔下来的东西千奇百怪,造成的危险不可估量。在许多社区,有这样一幅宣传图令人震惊:一个鸡蛋从8 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裂;从18 楼高甩下来就可以砸破行人头骨;从26 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近期,横空“掉下”微波炉、菜刀、椅子等事件屡屡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新闻也是时不时出现,“高空抛物”造成严重后果入刑的案例也并不鲜见。严峻的现实,让人们深入思考,在道德约束之外,法治该如何更好发挥惩戒、引导作用。
一、新旧法对比:《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完善高空抛物坠物侵权责任的亮点
《侵权责任法》和《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对照表1
侵权责任法 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清醒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一)增加禁止性原则规定
现实中,很多人不知道不能高空抛物,也不知道它所带来的危害,所以民法典三审稿增加了禁止性规定即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三审稿增加禁止高空抛物的规定,表明了令行禁止的态度,成为此次法律修改的最大亮点。“无论是有意还是失手,都坚决不允许,这不是一般的道德问题,而是法律问题,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新增加的禁止性规定,属于“命令当事人不得做出什么行为”的强制性法律规范。该条款设置的意义在于增加了“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法律立场,特别明确地告诉公众,禁止从建筑物抛掷物品,将拒绝高空抛物明定为一种法律义务,否则将构成违法,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高空抛物,不仅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制裁。
(二)明确补偿人的追偿权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解决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问题,首先应明确此种责任是一种行为责任,谁造成损害,谁就应该承担责任。然而,《侵权责任法》第87条使用了“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这一表述,可能使人产生一种误解,即确定具体侵权行为人的义务是由受害人负担的,在受害人不能查明具体的侵权行为人时即可适用该条规定。这一规定不利于对受害人的救济。从行为自由与权益救济衡平保护的双重视角,肯认可能加害人的追偿权,不仅是对否定评价真正侵权人的坚持,更是对可能加害人行为自由等合法权益的关怀。
(三)明确物业安全保障措施的义务和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此条款新增了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的义务和责任。高空抛物坠物不仅仅是业主的责任,业主缴纳物业费里也应包括高空抛物坠物等 安全保障措施费用。为高空抛物坠物又加上了一道防火墙。
(四)新增有关机关的调查义务
明确并强化了有关机关的先行查证责任,有助于查清高空抛坠物的来源,查清事实真相,实施精准追责,降低“全楼埋单”的概率和风险,促进归责公平。 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的一大难处就在于调查取证难。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明确有关机关的及时调查义务,并将调查作为认定“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前置程序,有利于运用有关机关的专业能力,发现客观真相,从而保护人民群众的行为自由。一方面可以更加充分有利地保障受害人权益的救济,另一方面可以调动社会力量,以“综合施策”方式构建高空抛物的共治机制。
二、理论实践对比:我国高空抛物坠物侵权责任面临的困境
现代城市高楼林立,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案件频发,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已经成为危害城市公共安全的一大问题。虽然《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等法律的制定,解决了“查到了难约束”和“约束后易反弹”,但依旧面临着诸多难点问题。
(一)民众对高空抛物坠物危险认识不足
民众没有意识到自己一个行为可能会带来怎样的影响,绝大多数人对于高空坠物的认识仅停留在表面。有些是由于部分住户素质不高、安全意识淡薄的故意行为,或是习惯在窗台、空调外机等地方堆放杂物引发的意外事件,或是疏于管教的“熊孩子”有意无意间制造的事端。有研究表明,一张麻将牌从20楼飞下可致人骨折,一颗铁钉从18楼甩下能插入颅骨。家人吵架时把物品从高空抛下泄愤,孩童恶作剧式地高空抛物,抑或是建筑物附属部分松动之后的脱落,还是人们把物品堆积在阳台边沿之后的风吹物动,归根到底都是“人祸”使然。在“人祸”背后,隐藏着相关方对自身责任的无知与漠视。一颗30克的鸡蛋、一块拇指大小的石块、一个杯子盖人们虽对高空抛物很憎恶,但它到底属于什么性质,认识不清晰,也不统一。很多人把它看成没素质、没教养、没公德,在治理高空抛物乱象上,如果没有造成实质伤害,不少地方采取的处理方式是批评、劝说和教育。现在,对高空抛物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把高空抛物的危害性摆在了“故意杀人罪”的最严重等级,这说明,故意高空抛物已明确为一个刑事问题,其惩治力度与过去有天壤之别。但是全国各地的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依旧频发,主要源于民众对高空抛物坠物的危险认识不足。有道是,君子不立危墙之下。所以平时尽可能少在高楼尤其是危楼下逗留或行走。刮风下雨天是高空坠物高发时段,此时更要远离高楼、塔吊和广告牌等。由于高空坠物的轨迹多是抛物线,必须从高楼下通过时,尽可能贴着墙根走,被砸到的几率就会相对较低。
(二)物业安全保障责任范围未明确
《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仅仅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的发生”,但是何为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这一问题在其中并未明确界定。尤其是业主户内发生高空抛物,何为物业管理企业的必要安全保障措施呢?从近几年高空抛物坠物案例来看,大部分是业主户内抛物造成的。物业只能对公共区域可能造成的高空抛物坠物情况进行防御,比如张贴安全提示、加装防护栏、增加摄像头、定期检查外墙是否脱落等,对于业主户内认为造成抛物之人损伤的情况无法预知和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对于业主户内高空抛物,物业如果成为责任主体,是不是对物业的“欲加之罪”呢?不少业主是否会因此无视高空抛物的安全隐患防范,加剧高空抛物的发生呢?
(三)“有关机关”范围仍未明确,难以准确查明责任人
就高空抛物、坠物的民事案件来说,司法实践中,法院面临的困难主要是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困难。在具体案件中,原告往往无法证明究竟谁是侵权人,因此,只能将建筑物中的所有业主都作为被告来起诉。 高楼抛掷物件致人损害之所以成为侵权法上一大难题,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在于难以发现真正的行为人。如果能够查明行为人,则此种侵权不过是普通的侵权而已,按照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就可以对其进行调整。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难点就是难以确定具体的行为人,由于有关机关在查找具体行为人等方面具有各种优势,强化有关机关在查询具体行为人方面的职责,有利于及时发现真正行为人,从而有效解决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归责难题。
三、借鉴反思:我国高空抛物坠物侵权责任规则的完善
(一)增强民众对高空抛物坠物危险的认识
高空坠物主要由两种情况引发:一是由于建筑物上的墙体自然脱落,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装饰品掉落,或建筑支撑结构老化,自然灾害等引发。二是由于部分居民欠缺文明意识与文明素养,做出高空抛物(如扔生活垃圾)不文明行为而引发。事实上,社会根治高悬之殇,除了要亮明法律底线与做好未雨绸缪外,还应扭转群众满不在乎的错误观念。比如在小区门口、电梯等有宣传栏的地方张贴一些安全告示,警示小区居民不要进行高空抛物,增强居民的安全意识。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提高对高空抛物治理的惩戒力度,对不法者进行严厉惩治只是手段。在全社会形成普遍共识,让一些人不敢随意抛物,才是根本目的。每个人都需心有所戒、行有所止,绝不以身试法。“立德之本,莫尚乎正心,心正而后身正,身正而后左右正”。杜绝高空抛物、坠物现象关键还是要提高居民们自身的素质。我们可以通过微视频、微信、微博公众号宣传高空抛物、坠物典型案例与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进入社区面对面宣传;将抛物者纳入失信者黑名单等多项举措真正提升居民的安全意识和文明意识,自觉抵制高空抛物违法行为。宣传教育是必要的。通过条幅、告示、宣传栏、宣传画,广泛宣传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宣讲高空抛物的典型案例,教育男女老少不要高空抛物。挨家挨户派发宣传资料、签订责任状。开展“尊重生命 珍惜生命”“高空抛物 害人害己”“睦邻友善 爱我家园”等主题宣传。人人都把自己当成是安全的关口,才能把安全的网络编织得更密一些。
(二)明确物业安全保障责任范围
物业服务企业既然收取了物业管理费,就理应通过最大程度地防止高空抛物等行为发生,保障业主们的生命与人身安全。然而,一直以来,部分地方部分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未就防范高空抛物行为发生采取必要的措施事前预防要做好,除了居民要提高个人素质,物业管理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应当是法定的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属于《侵权责任法》第37条所规定的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的范畴:一方面,按照文义解释来看,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属于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只不过这一场所位于其管理的小区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场所责任的主体是管理人,管理人是指宾馆、商场、银行等公共场所的所有者、使用人和占有人。将场所责任的责任主体范围适当扩大,有利于为受害人提供保护。另一方面,按同类解释规则,从《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来看,居民小区与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类似,都属于公共场所,故物业服务企业与宾馆、商场等场所的管理者类似。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了避免自己直接侵害他人的义务和防止或制止他人实施侵害的义务。具体而言:一是保护义务,保护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二是警示义务,在公共场所和群众性活动中可能存在危及他人的危险时,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负有警示义务,提醒潜在的受害人注意危险的存在;三是防护义务,提供防护措施,对受害人进行保护。物业可以利用小区居民宣传栏设置“高空抛物曝光栏”;入户宣传严禁高空抛物规定;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定期检查维修等多项举措来预防高空抛物、坠物。在高层楼体的外墙、窗户管理上,物业公司必须负起责任,严格落实日常检查,高层住户应重视自家的窗体质量,从源头上管住质量安全。关于高空坠物的危险和防范,墙砖、玻璃窗、空调架、防盗网等这些常见的高空坠物“元凶”为何会掉落,物业管理是否有尽到及时检查、维修或按规定更换的义务?对于业主专有部位的安全隐患,物业是否有进行提示和督促整改?点点滴滴的细节更上心一些,高空坠物发生的可能性就更低一分。
北京开展物业管理区域高空坠物专项治理,要求物业做到“三查、两告、一宣传”,正是对物业管理责任做了明确的划定和要求,既要对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安全隐患进行自查自纠,也要对业主专有部分尽到排查和提示责任。这有利于督促物业管理完善小区监管,增强业主的责任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做好小区高空坠物事故的预防工作。“集中专项整治”所体现的重视程度,也可驱使高空坠物安全隐患在短期内得以迅速整改。可以在小区开展有关杜绝高空抛物行为的宣传,对那些实施高空抛物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熊孩子”进行教育,以及敦促其父母加强对孩子的监护,在小区内设置探头向上的摄像头,抓拍高空抛物行为,消除部分居民认为高空抛物无法查找到行为实施人的侥幸心理,从而震慑高空抛物行为,等等。
(三)进一步明确调查的“有关机关”范围
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难点就是难以确定具体的行为人,由于有关机关在查找具体行为人等方面具有各种优势,强化有关机关在查询具体行为人方面的职责,有利于及时发现真正行为人,从而有效解决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归责难题。
强化有关机关查明具体行为人的义务,并不意味着免除了受害人查明具体行为人的义务。一方面,高楼抛物致人损害本身也是一种侵权行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有有查找加害人的义务。另一方面,虽然要求受害人查找加害人具有极大难度,但仍有必要鼓励受害人积极搜集证据,查找加害人。同时有观点认为,公安机关查明案件真相的义务不能由私法加以规定,因为这涉及治安权的问题,只能由公法加以规定。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训诚、拘留,其中人民法院决定采取拘留措施后应由公安机关看管。可见,在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中,强化公安机关查明具体行为人的义务并不具有立法上的障碍。
治理高空抛物坠物问题关乎每一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全社会行动起来,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增强合力,使高空抛物坠物有关违法犯罪行为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形成不敢为、不能为、不想为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