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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法院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20-11-17 16:49:02


智慧法院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论文提要:

智慧法院建设是人民法院一场深刻自我变革,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也是建设现代化法院的必经之路。本文从实践角度对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思考和研究,从智慧法院的含义和现状着手,得出智慧法院建设的深远意义,进而分析了智慧法院建设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能够为各地各级法院加快智慧法院建设提供有益参考。(正文6073字)

一、智慧法院概述

“智慧法院”是近几年一个新词,有很多种概述和理解。在全世界范围来看,是我国率先提出了“智慧法院”这一概念。2015年7月,最高院首次提出“智慧法院”的概念。2016年2月22日通过了《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和《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提出要在2017年底总体建成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2020年底实现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在全国的深化完善。在2016年11月召开的第三届世界互联网大会“智慧法院暨网络法治论坛”上,周强出席论坛并作主题发言,发布了《乌镇共识》,描绘出智慧法院的美好愿景,并将建设智慧法院的决心公诸于众;2017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上作了题为《中国法院新的运行形态——智慧法院》的专题发言,在发言中明确了智慧法院的概念:智慧法院是依托现代人工智能,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坚持司法规律、体制改革与技术变革相融合,以高度信息化方式支持司法审判、诉讼服务和司法管理,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实现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人民法院组织、建设、运行和管理形态。可以说,在当下信息化和法治快速迅猛发展的背景下,“智慧法院”是借助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如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助力法院完善工作机制、提升工作效率、服务群众、便利诉讼,推动整个审判执行工作向现代化、智能化发展,实现法院工作和司法事业的新突破和新发展,最终确保司法公平正义。

二、我国智慧法院建设现状

从发布的《法治蓝皮书.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2019)》看:截止2017年底,全国法院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完成,核心应用系统日益成熟,司法信息资源的搜集整合及管理使用初见成效,信息化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全国法院已经建成全面覆盖、移动互联、跨界融合、深度应用、透明便民、安全可控的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智慧法院建设初具规模,在全业务网络办理、全流程司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全国3520个法院、9239个人民法庭和38个海事派出法庭通过法院专网实现互联互通、业务支持、为民服务、数据汇集、安全监管的全覆盖。最高人民法院建成司法案例研究院、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数字图书馆等重要平台,有效提升了司法数据开发应用水平。司法统计基于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自动生成报表,人民法院告别了人工司法统计时代。201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评价报告和第三方评估报告均显示,全国“智慧法院”已初步形成。目前,智慧法院已经成为人民法院的一张重要名片。

三、智慧法院建设的意义

(一)有利于提升司法质效

智慧法院建设的使用主体主要有两类,一是法官,二是当事人。目前的两个“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以“便民、便官(法官)、便管”为原则,成功实现了“移动微法院”“法院诉讼服务网”网上立案、案件查询、电子送达、网上阅卷、网上借阅等诉讼服务事项全覆盖。当事人可以在线提交诉讼材料,诉讼参与人可以登录查询案件进展信息。法院信息化的发展搭建起了法院、法官、人民群众之间沟通的桥梁,为向群众提供高质量、花费少的诉讼服务奠定了扎实的技术基础,特别是减轻了偏远地区当事人往返法院的诉累,“指尖司法”“掌上天平”新模式让“最多跑一次,最好不用跑”逐渐变为现实,人民群众获得了更便捷、更廉价、更个性化的诉讼服务。同时智慧法院建设借助着信息技术手段,通过智能庭审系统开展随机分案、诉调对接、繁简分流、当事人远程补正证据、庭审笔录语音识别、智能案例推送、格式化案件自动生成判决书、自动生成电子卷宗、电子送达、裁判文书智能分析系统等司法辅助手段,为法官提供了全方位的智能化支撑,极大提高审判效率。 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各地法院积极引导当事人开展在线诉讼活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红利充分释放。最高法工作报告显示,疫情防控期间,全国法院网上立案136万件、开庭25万次、调解59万次。

(二)有利于实现阳光司法

目前,截止2020年4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判文书超过9195万份,成为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向当事人公开案件2900万件,公开信息15亿项,中国庭审公开网累计庭审直播696万件,点击率超过237亿人次,在线旁听庭审成为民众尊法守法用法的新平台,成为法治宣传的主战场;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通过网站、短信、微信等多种渠道向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推送案件流程信息。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成为国家征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执行网络插孔,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等13家单位、3000多家银行联网,对各种财产形式“一网打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机制,实行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等等。四大司法公开平台,提高了司法透明度,便于人民群众监督,扩大了司法改革的社会效益,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三)有利于巩固司法改革成果

智慧法院对巩固司法改革成果的最大作用,就是依托互联网技术建立起强有力、高效率、全覆盖式的监督体系,以技术的客观性、规范性、高效性让巩固深化常态化改革举措成为可能。一是切实监督员额法官办案质效。法官员额制改革是法院改革备受瞩目的举措,是推进法官职业化、专业化、精英化的重要步骤。对于员额制改革无论是法院内部还是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就是员额法官是否真办案、能办案,如果出现员额法官不办案、少办案或者挂名办案现象,不仅挫伤未入额年轻法院干警的积极性,还会增加员额内真办案、能办案法官的办案压力,导致严重背离员额制改革的初衷。智慧法院建设能够监督员额法官真办案,让员额制改革真正发挥作用。智慧法院建设依托信息化技术将庭审录音录像保存在数据云,还让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同时所有法官办案痕迹都能通过网络系统实现有据可查。无论是院长还是庭长办了多少案、办的什么案、办案质效如何,都能一键搜索、实时监督,坚决避免某些员额法官不办案、少办案、办易案甚至假办案的现象。这些客观真实的网络信息,无疑是反映法官办案数量及质效最有说服力的证据。

四、我国智慧法院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研发者与使用者不同一,系统可适用性不够完善

就整体而言,法院系统自身信息化专业性人才较为紧缺,专业人员数量较少,水平整体不高,仅能做到对网络进行维护、硬件进行维修、故障进行排除,主要负责较低层次的硬件检测和软件维护,无力独立解决软件本身存在的问题。现阶段,法院因缺乏将网络技术、法律和法院管理有机联结起来的复合型网络技术管理人员,主要借助外部力量进行相应成果的开发,软件研发人员大多是计算机专业毕业,普遍缺乏法律知识及法院管理的知识和能力,而软件的使用者为法院工作人员,这就出现了研发者与使用者不同一的现象,研发者所理解的司法流程与法官所习惯的司法流程可能存在一定的偏差,以致于软件研发者开发出的软件,在适用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不切合实际的地方,会遇到各种技术问题无法解决,需要本院信息人员联系软件开发公司才能解决。因此可操作性、便捷性还不够强,在及时性、主动性和针对性等方面还存在不足,以致于工作效率没有提高,反而增添了一份负担,导致使用效果不佳。

(二)复合型人才缺乏,不能满足智慧法院建设长期技术需求

法院现有技术人员,多是外聘的运维人员,即使有自己的在编信息人员,也多是计算机专业,对法律事务不够熟悉。而且目前法院信息技术人员主要承担法院专网、互联网线路维护;网上办公系统、网上办案熊等业务系统的维护;中心机房的管理维护;视频会议室、科技法庭、所有会议室的音响设备维护和管理;LED大屏、楼宇广播、全院所有办公电脑、打印机、扫描仪、办公电话等办公设备维护;执行指挥中心、远程视频会议、远程视频接访、远程视频提讯技术保障;重要会议音响设备、LED大屏的现场技术保障工作;解决本院干警在信息化应用中的问题。以笔者所在的某基层法院为例,现有3名运维人员(1名在编人员、2名聘用人员),占法院总人数的0.14%。该名在编信息维护人员还兼任后勤服务中心副主任,负责后勤事务工作,具体的业务工作仅有2名聘用人员负责。近年来,上级法院视频会议较多,平均一周就有1次。每次开会前2天就要开始调试会议,每次会议都需要到现场提供技术保障。随着司法公开力度的加大,大部分案件开庭都要进行庭审直播,该院受理案件数逐年增加,直播案件数也随即增加。随着信息化工作的逐步深入,办公中使用的各种应用系统越来越多,一些老同志在使用中不会操作,需要网管员手把手地去做演示。这些工作需要网管员付出大量时间去完成,工作量相当大。这种现象凸显出“信息化应用系统多、运维管理工作量大、专职技术人员少”的矛盾。

(三)重建设轻应用,建设成果未充分显现

目前,智慧法院建设初具规模,但在应用方面还有很多不足,主要表现:一是网上立案使用率不够高。受当事人年龄、文化程度、诉讼观念等影响,部分当事人对新生事物的接受能力不够快,常常以网上立案系统平台操作不够便捷、简单为由不愿选择网上立案方式进行立案;部分当事人对电脑和操作流程不熟悉,网上立案经常出现诉讼请求不明确、诉讼主体不适格、选择管辖法院错误、材料欠缺、信息填写不齐全、多次重复提交等问题,导致网上立案成功率较低,因而也不愿意选择网上立案。二是案件网上开庭未普遍使用。主要原因有:网上庭审是新生事物,法官和书记员尚未熟练掌握庭审系统,往往选择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对复杂案件在运用网上庭审系统中存在畏难情绪;当事人网上诉讼参与意识不强。部分当事人怕麻烦或不会操作或受手机、电脑设备限制,不愿意参加网上诉讼;部分当事人尤其是被告借疫情不配合法院审判工作的进行,借机推托,不配合智慧化审判工作的开展。三是信息化技术支撑不足。线上诉讼的优势毋庸置疑,但由于信息技术支撑不够,也存在不完善之处。比如庭审过程中存在网络不够稳定,存在暂时中断的问题;部分当事人受设备、传输信号的影响,本人与视频影像存在差异,当事人身份不能精准辩认;网上出示的证据材料不能准确辩认是原件还是复制件,不能对有争议的证据材料作出及时认定等。由于上述等主客观原因,智慧法院出现了重建设轻应用的现象,以致于建设成果还未充分显现。

五、我国智慧法院建设的对策研究

(一)提升软件开发水平

法院应用软件系统的研发不仅需要精通的计算机软件开发能力,同时也需要了解一定的法律知识。目前,我们在一些应用软件系统的研发商,主要侧重于对外招标的方式,邀请外面软件公司根据法院对软件需求来研发完成。软件公司通常具有大量软件技术人员和开发经验,能更好地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软件的开发任务。 但是由于软件开发人员法律知识的欠缺,开发的软件适用性还有待提高。因此建议通过以下两个途径,提升软件开发水平:一是在软件开发过程中,多听取审判执行工作岗位软件使用人员的意见,加大参与力度,延长软件试用期,不断改进、更新,变一次性开发为持续性改进,不断提高软件的应用便利程度。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尝试由不同软件供应商开发数个不同版本使用,通过竞争择优确定。 二是完善一线法官参与智慧法院建设全过程机制,主动深入审判执行一线调研,建立由技术部门和精通审判业务的一线法官组成的法院内部审判系统开发小组,对现有的审判执行系统进行反复研讨和修改,以提升软件开发水平,增强软件的可适用性。

(二)培养复合型人才

智慧法院作为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人才贮备和培养需要先行,建议最高院协调专门教育机构,以委托培养方式分批择优为全国法院培养数据分析、系统设计、数据库管理、软件工程、大数据、云计算、网络安全等方面的专门高端人才,为智慧法院建设蓄积力量。 推进复合型人才培养。融合审判人员、信息技术人员的智慧和能力,协同攻关,同步提升,实现“强强融合”,培养一批既精通法理、又熟悉软件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借助专家型人才智力。智慧法院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借助法律、信息技术、管理等各领域专家出谋划策,形成智慧的乘积效应。挖掘专业人才潜力。法院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从人民陪审员到人民调解员,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专业人才都参与到法院司法审判和多元化纠纷解决中,调动各方专业人员力量,必将带动专业人才培养,挖掘专业人才潜力。 一要强化人员配备。借助人才引进、公开招录、社会购买服务等渠道,引进具有较强专业功底的复合型人才,实行专岗专责。二要强化人员培训。建立常态化教育培训机制,要求专职人员摸清法官和群众的基本需求,学习掌握最新技术成果;同时,分岗位、分类别、有针对性地强化全员培训,探索成立专兼职相结合的运营维护队伍,并提升法院工作人员的信息应用能力。三是强化业绩评估机制。加强对信息化建设人员的待遇保障,并配以专门化的业绩评估机制,吸引人才,强化竞争,维持活力。

(三)多措并举,加强智慧法院建设成果运用

一是加大互联网诉讼宣传力度,使新生事物能够尽快被大众接受。利用法院官网、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基层群众易见的媒体广泛宣传网上诉讼的便利,并对网上立案、网上庭审操作流程进行详细说明,让当事人感受到网上诉讼的便利,从而愿意参与网上诉讼,能够独立进行网上诉讼。同时深化司法公开,拓宽司法公开渠道,丰富司法公开形式,增强司法公开的主动性、实时性及全面性;建立健全司法公开信息申请及意见反馈机制,开通相关平台评论功能,及时收集和回复群众意见建议并进行相应整改。

二是互联网诉讼做加法,改造升级扩展服务功能。期待信息化技术支撑更加有力,建议在网上庭审的基础上进行拓展,完善网上送达等程序;提升网上立案审查能力,研发多种立案模式,能自动甄别虚假诉讼,预防虚假立案情况的发生;探索建立网上全覆盖纠纷解决机制,整合看守所等其他组织的法律服务资源,促成全社会形成在线纠纷化解的生态环境。同时紧紧围绕审判执行第一要务,有针对性地增强信息化建设的内部服务功能,强化内部信息共享。三是对一线法官进行系统培训,提高互联网诉讼操作水平。线上诉讼是一种全新的审理模式,对审判人员及书记员都是新的挑战,要建立相关制度并通过系统培训,促进审判人员与时俱进加强学习,及时熟练掌握网上诉讼操作技能,达到线上诉讼能够普遍适用的目的。

结  语

加强智慧法院建设,推进互联网司法发展,高效便捷是手段,解决纠纷是目的。新时代呼唤新作为,新使命需要新担当,人民法院需要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更新纠纷解决传统观念,对各项具体环节进行清晰的制度设计,赋予当事人在纠纷解决方式上更多选择。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中国特色司法文明。

责任编辑: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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