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时代新征程,营商环境作为新的生产力进入全民视野,营商环境的改善对发展经济和提高综合国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019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新司法解释,明确要求优化营商环境,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为刑事司法审判领域提出了优化营商环境的新标准和新要求。通过加强打击破坏营商环境的刑事犯罪力度切实维护市场交易公平公正;通过严格罪行法定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保障避免刑事权利对经济纠纷的干扰;等等都是优化营商环境所必须切实加以重视的刑事审判实务。通过不断地审判实践能动地向社会各界反馈营商环境优化更高质量的建议,打造更为完善的法治营商环境。
关键词:营商环境;经济纠纷;经济犯罪;打击犯罪;涉刑民事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建设法治营商环境”的具体要求,在该要求下全国各地相继开展营商环境改革工作并取得优秀成效。2019年10月24日,世界银行发布《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中国位列第31名,六十余名次的进步是世界对中国营商环境改革工作的充分认可,也是我国经济发展逐渐走向繁荣的光辉里程碑。在全国营商环境改革的大环境下,位于豫晋陕三省交界黄河南金三角地区的三门峡市,坚持“水深则鱼悦,城强则贾兴”的营商环境改革原则,围绕着减环节、优流程、压时限、提效能的总要求,大力简化办事流程,积极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行政服务,终获得在河南省首份第三方机构“营商环境评估报告”中位居第12位的优秀成绩。上升的空间仍旧富足,我辈尚不可停滞不前,2019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新司法解释,明确要求优化营商环境,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为刑事司法审判领域提出了优化营商环境的新标准和新要求。如何从刑事犯罪打击和人权保护双重方向为营商环境的改善提交高质量反馈成为新的课题,我们不仅要加强针对破坏营商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更要充分加强涉案犯罪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让每一个公民在司法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完善营商环境的意义
营商环境指市场主体在准入、生产经营、退出等过程中涉及的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等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的总和,包括影响企业活动的社会要素、经济要素、政治要素和法律要素等方面,是一项涉及经济社会改革和对外开放众多领域的系统工程。一个地区营商环境的优劣直接影响着招商引资的多寡,同时也直接影响着区域内的经营企业,最终对经济发展状况、财税收入、社会就业情况等产生重要影响。
(一)完善营商环境是国家经济持续良性发展的新要求
在目前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地区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仅仅依靠地方的政策优惠和政策帮扶制度吸引资金和人才流入促进发展是全然不够的。由于营商环境的优劣决定着企业资金和人才的投资回报率的高低,营商环境成为企业资金进入地区需先行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稳定的营商环境意味着稳定的企业资金生产环境,同时也意味着稳定的企业运营和收支。一个区域乃至一个国家,只有形成良好稳定的营商环境,为各商事主体提供成长发育的沃土良肥,才能拥有更高的经济竞争能力,才能拥有更稳定、更全面、更完善的经济发展体系,真正实现经济强国的目标,为世界经济的发展提供中国方案,为经济命运共同体的建设奉献中国力量。
(二)完善营商环境是国家各民商事主体的共同愿景
在营商环境改革的进程中,企业不再需要顾虑过多因为政府的政策影响企业的经营发展决策问题,不再需要顾过多虑在成立、存续、灭失过程中所需支出的行政审批程序和时间成本,不再需要过多顾虑在区域内单独运行的高风险和低回报。相反地,在优质的营商环境下,更多地将企业的优质资源投入到创新和提高科技产能工作中,在增强企业安全感、稳定感的同时也增强了企业所在地区经济相关联的科技创新实力,这将作为区域强有力的竞争优势为区域带来更多的资金和企业人才。优化营商环境无疑是公权力和商事主体权益相互依存并相互成就所滋生的产物,优质的营商环境给区域的商企业提供成长壮大的稳定发展根基,支持企业增强创新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同时区域的经济和基层群众收益依靠商企业的稳定优质发展,商企业的稳定优质发展给区域内的人才培养、社会保障等带来更为优质的反馈。营商环境的完善无疑是公权力和企业双赢的共同愿景。
(三)完善营商环境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必然选择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政府仅国家公权力对资源配置、对经济发展、对市场规划等与商企业生存发展息息相关问题的规范化处理制度,彰显着国家的营商法治化水平,同时也是左右全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政府作为干预市场发展的手,应当有筋有肉有思想地进行干预,增强或者削弱政府干预市场的力度,都会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也会削弱市场经济发展的速度,进而影响国家经济发展的整体质量。通过对国家公权力干预市场的各项法律体系的完善,事无巨细地将企事业发展同国家经济的大局紧密相连,明确政府与市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优化营商环境基础且重要的工作。所以说,营商环境是一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二、严格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
伴随着经济法律关系和商事主体的多样化发展,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往往被混淆处理。无论将简单的经济纠纷犯罪化处理还是将刑事犯罪纠纷化处理,无疑都是对法律所遵循的平等价值的严重破坏。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混淆化处理,不仅仅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同时也增强了区域内企业经营的安全感,更是区域营商环境优化工作的重点之一。
(一)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
当前的经济条件和市场发展遵循的相对自由贸易原则,将上市主体之间的契约行为和契约精神推到了商事主体纠纷的最前沿,契约在市场和经济活动中最直白的体现就是合同。商主体的成立、存续、灭失需要合同,商主体的运营、贸易、交流需要合同,合同无处不在,因合同产生的纠纷也复杂多样。目前基于合同产生的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最突出的领域就是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法律是最为底线的基本道德,在法律的价值基础上还有更高的价值约束标准,就是一个群体乃至社会的整体道德观念,违反道德的行为不必然产生违反法律的效果,在长期的法律与道德差异情况下,诚信缺失导致的合同纠纷在某种辩证的观点上开始与合同诈骗雷同,相似不是等同,但就是这种相似导致合同纠纷和合同诈骗的混淆,相应造成法律后果的混淆破坏了部分的营商环境。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最基本的区别原则就是认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的准备、签订、履行阶段是否具有虚假意思表示的行为,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也没有实际履行合同的主观意志,在签订合同后单纯一非法占有另一方合同当事人财产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犯罪进行处理。很明显,针对合同一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合同诈骗的主观意志在审判实务中很难进行认定和区分,所以就需要依托合同签订后导致合同不能实际履行的原因问题调查上来认定合同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在合同的约定中,权利和义务都是对等的,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对等与否、合同履行可能性大小、合同履行不能的合法性排除与否都是在认定合同一方当事人主观意志时需要重点关注的调查取证工作。经济发展带来的商事主体纠纷问题愈加复杂多元化,充分明确了解经济活动中商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切实深入学习合同所涉及的经济往来规范化要求和市场要求,知彼知己中保障罪行法定和疑罪从无原则,坚持法律原则的基础上为营商环境的改善提供合法保障。这给刑事审判实务中对合同诈骗的认定提出了新的高标准要求,也预示着未来营商环境优化工作中刑事审判领域的发展方向。
(二)严格罪刑法定地降低经济纠纷犯罪化处理
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总体原则就是在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上严格罪刑法定原则。刑事法律体系在追究刑事责任的总体价值上具有谦抑的原则,就针对因经济生活产生的法律关系,不宜轻易地进行刑事追究或者动用刑罚进行处罚。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犯罪与否不明晰的经济法律关系纠纷,应当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进行无罪化处理。虽然“宁肯放过一个可能有罪的人,也不诬陷一个可能无罪的人”在社会个别群体的价值观念中难以接受,但是在整体的社会经济发展和营商环境优化的前提下,慎重经济纠纷刑事犯罪化处理,给企业的创新发展提供基础支持,是刑事审判活动能为区域营商环境改革所提供的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从打击犯罪和保障辩护权双向保障商主体合法权益
营商环境优化所要达到的目的就是引导各区域在不断地改革过程中“种下梧桐树,引来金凤凰”,良好的营商环境为各商事主体提供良好的发展成长环境,同时也为多样化、多元化的经济发展主体提供了“百花齐放”的可能性。营商环境之所以需要提到改革层面上,就是需要各区域在旧有的历史经济发展模式上,开放区域内的市场,营造更为公平的经济运营环境,增强政府部门对新增商事主体的包容性,进而通过促经济的手段发展创新生产力,为区域优质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经济基础。
(一)加强对破坏营商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
尺有所短,寸有所长,市场广泛的包容性和发展性吸引了大量的生产力和劳动力参与到商事活动中,参与市场经济的商事主体多样化带来的商主体实力和地位的多样化也日益凸显。有的商主体通过技术创新和管理水平赢得竞争优势,有的商主体通过合并做强做大赢得市场地位,也有的商主体因所处行业的特殊性被法律赋予垄断经营权。不同的企业都在通过自我的优势占据市场,获得优势资源,当然这些商主体通过合法竞争所获取的市场和竞争优势是法律鼓励并保障的行为,这种合法行为也是营商环境所需要的和支持的行为。只是非法获得市场支配地位的商主体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商主体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与限制。例如,扫黑除恶风暴行动中对乡村恶霸以及黑恶势力的严肃处理工作、对破坏招投标制度非法承揽工程刑事犯罪的摸底清查工作、知识产权加强保护力度工作、反垄断及反不正当竞争打击工作等开展,就是刑事审判活动为保护区域地方商主体公平公正营商环境所做出的充分努力。
(二)保障民营企业家涉刑状态下的合法民事权益
民营企业在国家的帮助和支持下逐渐蓬勃发展,给经纪市场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思想和飞越,同时产生的商事主体经济法律关系多元化、多样化也在影响着新的规范体系形成。道德和法律的差异使违法道德不一定违反法律的现象频繁出现,民营企业家刑事犯罪率的增长也较为明显。因此,面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如何保障民营企业家的合法辩护权利、维护其合法民事权益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从现实的司法状况来看,涉嫌刑事犯罪的民营企业家在受到羁押后,很难再行使其针对企业的管理权、监督权、利益分配权、运营决策权等合法民事权益,而企业的日常运营多数是在与市场赛跑,一些重要的经济利益转瞬即逝,失去这些市场机会,企业的运营很有可能遭受不可逆转的损害,甚至直接影响企业能否继续存续的问题。企业的利益不仅仅限于企业家,更多地关联着与企业的发展运营有关的劳动者、合作方等第三者的合法权利,限制民营企业家刑事处理过程中的合法民事权益行使,无疑在隐形中侵犯了第三方的正当合法权益,这与法律所追求的公平公正原则是背道而驰的。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涉嫌刑事犯罪的民营企业家民事权利的行使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予以禁止,依据法无禁止即可的原则,在不影响刑事案件调查取证及其他工作开展的情况下,形成一个完善的保障民营企业家民事权利的保障机制对营商环境的优化十分必要。
企业无分大小,作为市场主体的它们是国家市场经济活跃发展的基础因素,这些无处不在的企业在不断地创新发展过程中,为新时代、新经济、新环境下人类的经济基础创造提供了理性有效的建议和反馈。营商环境报告制度以问卷调查的形式给全国各经济区域的营商环境改革工作提出了具体而明确的项目和方向,同时企业的反馈不仅仅彰显着区域营商环境改革工作的成效,同时也彰显着营商环境体制的改革和发展方向。刑事审判司法活动一直在营商环境改革的号召下,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为企业在良好营商环境下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为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企业的发展不会一成不变,营商环境的改革工作也在不断优化完善,市场和经济的发展给企业和营商环境不断提出新要求和新方向,企业也会在与营商环境改革工作之间互相彼此的能动作用中,为国家的经济基础建设提供坚实有力的制度、环境、策略、文化基础,为国家的发展繁荣昌盛奠定更具有竞争力的优质营商环境竞争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