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伙后合伙人出具的借条,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是退伙纠纷?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退伙款?11月21日上午九时,渑池县人民法院第十九期“请您当法官”庭审活动在一号审判庭如期开展。本次审理的是一起因退伙引发的纠纷案件。
2017年3月,被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经营洛宁县某农业专业合作社期间,原告代某某为其投资58万元。2017年10月17日原告撤股,经核算,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两被告欠原告44万元,双方口头约定该欠款作为被告方向原告的借款,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之后,被告方拖延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推诿托辞,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方立即偿还借款44万元及自2017年10月17日至款付清之日按月利率1%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辩称,1、双方之间并非民间借贷纠纷,而是合伙退股所引发的欠款纠纷;2、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3、欠条上没有约定利息,原告方主张利息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当支付利息。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案由应为民间借贷纠纷还是退伙纠纷、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退伙款等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因双方争议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经合议庭合议后当庭宣判:一、被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支付原告代某某退伙款44万元;二、驳回原告代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闭庭后,针对“两被告是否应当退还原告投资款”的问题向旁听群众展开问卷调查,旁听群众踊跃参与,各抒己见。在现场释法答疑互动环节,承办法官积极与群众互动,就民事案由应当如何确定、合伙的法律规定、什么是诉讼时效等问题进行了耐心细致的释法答疑。
法官寄语:为减少合伙纠纷,合伙人应当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在起草合伙协议时,尽量采取书面形式,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重要事项予以书面明确。在合伙经营中,应当加强账目清查,聘用有资质的财务、会计、法律顾问等人员,规范合伙事务的管理。“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权利必须要及时行使,超过诉讼时效将丧失胜诉权。在债务纠纷中,尽可能以书面方式确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约定履行期限及违约责任,以减少纷争或在纷争发生时有据可循,及时催收债务并保留证据,防止债权因诉讼时效问题损害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