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原告以此起诉,但被告却不认为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被告的主张能否成立?2020年12月5日上午,“现在开始开庭”随着仰韶法庭副庭长马瑞阳法官法槌的敲响,渑池县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期“请您当法官”庭审活动拉开了帷幕。
据悉,这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上官某甲诉被告上官某乙。原告上官某甲诉称:2019年1月17日,被告上官某乙因急需用钱,借用原告上官某甲现金38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被告偿还8000元,剩余3万元至今未还,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上官某乙辩称,原告起诉的情况是真实,但被告并没有借原告3万元。钱是煤款,被告是运煤的,被告当时在原告处拉了38 000元的煤,后被告陆续还原告8000元。原、被告之间没有约定利息,因此利息不应该支持。
案件审理后,双方当事人最终在法院以买卖合同关系为案由的主持调解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上官某乙支付原告上官某甲货款共计3万元,于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1万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2万元。
那么就本案来说,原告以民间借贷案由起诉,而法院最终认定为买卖合同,同样的标的额,有什么不一样的呢?
◣法官说法◢买卖合同和民间借贷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两种案由,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以交易行为为基础而成立的合同,民间借贷是双方当事人以借贷行为为基础而成立的合同。买卖合同中约定付款期限逾期付款的,对方当事人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没有约定付款期限的,对方当事人收到货物的同时就应当支付货款,没有支付货款的,应当自当日开始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民间借贷中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约定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超过法定的利息。法律关于买卖合同与民间借贷的利息规定和计算方法不一样,所以一定要理清自身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才能维护好合法权益。
本期庭审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向旁听群众普及了买卖合同与民间借贷的区别等相关法律知识,通过让旁听人员积极参与到庭审活动中来,使旁听群众充分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达到了普法、学法、懂法、用法的预期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