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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巨源煤矿“12.7”重大责任事故案27名被告被判处刑罚

  发布时间:2013-01-16 09:31:44


    1月15日,渑池法院刑事审判庭对渑池巨源煤矿“12.7矿难”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作出一审判决,27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原煤矿主要责任人董文龙、锁永锋、姚念收、庄振义、姚明治分别犯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和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16年、10年、8年、8年、6年6个月和判处锁永锋罚金50万元,董文龙、姚念收、庄振义、姚明治罚金各15万元;判处被告人范雷、王军安等17人分别犯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和玩忽职守罪处有期徒刑6年至6个月不等,范雷、王军安各处罚金10万元;张铁红、张琳等5人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原煤矿非法所得981895元予以追缴。

    巨源煤矿位于渑池县果元乡苏庄村原名苏庄煤矿,后经义煤集团兼并重组改名为巨源煤业有限公司。2010年12月7日,该矿因非法生产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6名工人死亡、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1411.3万元。

    事故发生时,被告人姚念收、锁永锋、庄振义、姚明治分别担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副矿长,董文龙、王安军为煤矿管理人员。2010年12月2日至2010年12月7日该公司在煤矿隐患整改期间在矿区南巷道越界非法开采原煤,导致事故发生,造成多人死亡和受伤,该事故在当地影响较大,属重大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前该矿非法开采原煤2259吨,得款981895元。董文龙、锁永锋、姚念收、庄振义、姚明治等16名煤矿管理人员因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其行为分别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和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国家煤炭管理工作人员杨涛、赵选民等11人对该矿非法开采原煤以及安全生产监管不力,和“矿难”发生有因果关系,其分别涉嫌玩忽职守罪。

    此案由渑池县检察院向渑池池法院提起公诉后,渑池法院党组高度重视,在三门峡市中院的大力支持下,调用警力70人,指派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组成合议庭,精心安排、严密组织,要求综合部门全力配合庭审,审判委员会全体成员到庭观摩。在庭前准备时专门召开协调会,对法警值庭、群众旁听、安保、后勤保障、庭审程序的进行和意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都做了详细的工作预案。由于准备充足,再加上法警和法官们的认真负责及辛勤努力,经两次庭审历时四天完成所有庭审程序,查清了案件事实,遂依照我国刑法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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