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你们给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我的生活里处处受限,今天我是主动来法院履行剩余款项的。”说话的正是被执行人范某某。
2013年8月27日被告范某某以做生意资金困难为由从原告范某处借款五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口头约定期限为四个月。到期后,被告未能还款,原告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范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于2006年12月5日登记结婚。之后,经渑池县法院判决,被告范某某、被告赵某某共同偿还原告范某借款5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的利率计算利息,从2015年4月29日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判决生效后,二被告人逾期未履行,范某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一团受理案件后,执行法官及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各种法律文书。随后,因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找,二被执行人名下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二被执行人的拒执行为,依据有关规定,执行法官依法将其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间,二被执行人亲属分别于2018年8月7日、2021年6月3日代其履行2000元、1000元执行款。
2021年11月1日,被执行人范某某主动现身法院。称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生活处处受限,实在太不方便,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协商,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被执行人范某某当场一次性履行了47000元本金,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
至此,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