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渑池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宣判汝州市原市委书记李某胜受贿、贪污一案,以被告人李某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被告人李某胜受贿所得价值共折合人民币357.5981万元的字画、手表、外币等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李某胜使用受贿赃款购买的总价值187.9543万元的五套房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余923万元以查封、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某胜的房产、银行存款抵缴。不足部分继续追缴,上缴国库;扣押在案共价值1104.706万元的瓷器750件(套)、面值55.3万元丹尼斯购物卡返还原单位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政府;余410万元继续追缴,返还原单位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政府。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某胜利用其担任汝州市委副书记、市长、汝州市委书记、河南省政府信访局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汝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某某、河南某实业公司董事长李某某等29人,在项目审批、用地审批、经营宣传、职务调整等事宜上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人民币918万元、美元35万元、港币3万元、字画、手表、茅台酒等钱物。
2008年10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李某胜利用担任平顶山汝州市委书记上的便利,安排汝州市委办公室工作人员用公款购买汝瓷、超市购物卡、支取公款等,用于个人消费,侵吞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1570.00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468.552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1570.006万元,其行为又构成贪污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某胜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悔罪,涉案部分赃款赃物已被查封、扣押,自愿以其他财物抵缴受贿所得,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