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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作风建设年】请您当法官:装卸辣椒受伤 法院当庭判赔

发布时间:2022-05-17 11:37:14






    案情提示:原告韩某某在为某农业公司装卸辣椒时被铲车车兜砸伤脚指,要求某农业公司和铲车司机赔偿。某农业公司辩称已将装车劳务承揽给第三人,应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铲车司机则辩称由于某农业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应由某农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5月14日,渑池县人民法院第二期“请您当法官”活动顺利开展,该院英豪法庭公开审理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并当庭宣判二被告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被告某农业公司主要从事辣椒购销业务。2021年9月开始由原告等人共同为该公司提供装卸劳务,将袋装辣椒酱由包装车间拉出装上货车,被告韩某学驾驶铲车协同装运。装车时,由原告等人在车间将袋装辣椒酱装上铲车车兜,再由被告韩某学驾驶铲车将辣椒酱运出车间然后装上货车。装车人工费由原告等人均分,铲车费归被告韩某学所有。2021年10月4日下午,原告在装车过程中让韩某学挪车,韩某学挪车过程中将车兜抬起又放下,致使原告左脚大拇指受伤。现三方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

    【庭审现场】庭审过程中,法庭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陈述,着重查明原告受伤过程,以厘清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

    【当庭宣判】庭审后,法庭组织各方进行调解。因各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认为被告韩某学操作铲车不当致原告韩某某受伤,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某农业公司未尽到安全教育、提示义务,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20%的责任。遂当庭判决:被告韩某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411.41元;被告某农业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646.85元;驳回原告韩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过错责任是指侵权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只有在具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的情形下才承担民事责任。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过错(故意或者过失)。一般而言,过错责任是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最一般的表现形式。

    本案中,被告韩某学作为共同提供劳务一方,在操作铲车时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对韩某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某农业公司虽然将装辣椒工作交给原告等人,但是装车工作是在公司院内进行,装车时人车混合,工作环境较为复杂,因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已对装车人员尽到安全教育与提示义务,也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本人作为成年人,在人车共同作业的情况下,未与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依法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至于某农业公司辩称应由第三人承担任,因该第三人同为共同提供劳务一方,只是接受某农业公司支付的劳务报酬并进行分配,对原告的受伤没有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z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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