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贪心”成为“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的罪魁祸首。7月14日,渑池县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应小明有期徒刑三年。
应小明原为河南省某有限公司业务员,在参与义马某集团有限公司安装工程的招投标中,为了承包到该工程谋取高额的利润回报,送给该公司的总经理王平20万元的巨额现金,后在王平的帮助下顺利中标,承包到该公司的生产线工程安装标段。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应小明为承包工程,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现金20万元,已构成行贿罪,但其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