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通过网络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21年5月25日,原告李某为被告王某购买价值21099元的“三金”,并于2021年5月30日举行了订婚仪式,原告李某给付被告王某订婚彩礼5万元、孩子红包1400元,被告方回礼6600元。2022年5月9日,双方按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原告李某行大礼给付被告王某5万元,原告李某父母给被告王某改口费2万元、下车费2888元、孩子红包600元。被告王某父母给原告李某改口费6666元、8888元,共计15554元,后原告李某交给被告王某。双方举行婚礼后开始同居,同居过程中因琐事发生矛盾,于2023年5月6日正式分居生活,因彩礼返还问题未能协商一致,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被告王某庭审中陈述双方同居期间用其彩礼中的1.2万元为原告李某还债,原告李某认可且同意在彩礼款中扣除。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主张其与被告王某订婚时给付价值21099元的“三金”、彩礼款5万元,被告回礼6600元。双方举行结婚仪式时,原告给付被告王某彩礼款5万元、下车费2888元,原告父母给付被告王某改口费2万元,彩礼共计137387元,法院予以认定。关于原告主张的双方订婚时给小孩红包1400元、举行结婚仪式时给小孩红包600元,不属于彩礼范围,故该款项不宜认定为彩礼。原告与被告王某按照
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一年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于2023年5月6日正式分居生活,符合返还彩礼的条件。原告给付被告王某彩礼137387元,扣除被告王某以其彩礼为原告偿还的1.2万元债务后为125387元。根据双方举行婚礼、共同生活时间等支出情况,法院酌定被告王某返还原告125387元的30%即37616.1元。关于被告王某父母给付原告的15554元改口费,因原告已交于被告王某,被告王某予以认可,仅辩称已用于同居生活消费,故不再予以扣除。法院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判决: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彩礼37616.1元;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给付彩礼属于以缔结婚姻为最终目的的赠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同居关系,当结婚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丧失法律效力,给付人可请求受领人返还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实践中,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将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过错程度、财产用途去向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