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三门峡中级法院出台指导意见规范公民代理

  发布时间:2013-06-08 08:44:44


    为进一步规范公民代理诉讼行为,加强对公民代理行为的监督和管理。6月7日,三门峡中级院出台了《关于规范民事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明确了公民代理人的资格条件。要求当事人委托的公民代理人必须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或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当事人的近亲属是指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指导意见》还对公民代理提交的材料作了明确说明。要求公民代理人应当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无偿代理协议书、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代理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和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对于委托近亲属的,需提交结婚证、户口薄、收养登记证明书等证明材料;对于委托所在社区、单位或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则应提交由相关单位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推荐书。

    对经审查,法院认为符合公民代理人条件的,准许其代理资格。对不符合公民代理条件的,人民法院不准许其代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委托代理人。

    三门峡中级法院还将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建立并实施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相互通报法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违反规定从事公民代理的情况,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共同规范本地公民参与诉讼代理行为。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