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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中管辖权如何确定?

法院: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发布时间:2024-08-08 18:37:45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0日,原告公司(住所地为三门峡市某县)在被告保险公司(住所地为郑州市某区)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保险单显示:雇员总数6人,附雇员清单(雇员清单包括赵某甲、赵某乙等6人),条款名称:雇主责任险2012版主险,每人死亡费用责任限额为80万元,保险期间6个月,自2022年3月31日零时起至2022年9月30日24时止。

    2022年9月,渑池县某线路迁改工程发生事故,造成赵某乙死亡。事故发生后,原告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由原告公司向死者家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2万元,原告公司分4次付清上述赔偿款。原告公司赔偿后,向被告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被告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原告公司便起诉至渑池县法院。该院向被告保险公司送达应诉手续后,被告保险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院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被告保险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渑池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投保人系本案原告公司,与保险人即本案被告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以原告公司为被保险人的雇主责任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住所地为郑州市某区。

    关于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案涉保险为雇主责任险,责任保险合同所指向的是被保险人的雇员可能发生死亡或伤残时的财产赔偿责任,该财产赔偿责任虽然是无形的,但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具体的,承担赔偿责任、给付财产的形式也是具体的。被保险人作为承担财产赔偿责任的主体,其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即本案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为原告公司住所地,即三门峡市某县。

    在本案中,渑池县作为事故发生地,既非被告住所地也非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故渑池县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现被告保险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当前,许多企业会选择购买雇主责任险以转移经营风险,投保时,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往往不在同一个地方,异地诉讼必然会增加成本。因此,在投保时双方可以对管辖法院进行约定。另外,在订立管辖协议时,保险经营者应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避免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责任编辑:z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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