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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赔偿车损后 能否向非机动车方追偿

发布时间:2025-05-28 11:12:21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在交通事故中较为常见,非机动车造成机动车车辆损失,保险公司赔付后,是否有权向非机动车方追偿?近日,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及保险公司与非机动车一方的追偿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董某驾驶三轮电动车与案外人董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和案外人张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董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本次事故董某负全部责任,董某某和张某某无责任。董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车辆因碰撞产生的维修费用共计7950元,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现保险公司诉至本院,要求董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法律只规定了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未规定非机动车、行人的赔偿责任。据此,董某作为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具有赔偿机动车一方车辆财产损失的法定义务。保险公司亦不能通过行使代位求偿权向董某追偿车辆的财产损失。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判决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但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即如果非机动车、行人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法律只规定了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并未明确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须根据自己的过错赔偿机动车一方的车辆损失,非双向赔偿。

    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有较高的运行风险,对危险回避能力具有明显优势,应承担更高的避险义务。法律作出加重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规定,目的是促使机动车驾驶人尽到高度谨慎的驾驶注意义务,从而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事故责任认定不等同于侵权赔偿责任,所以,非机动车一方只要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需要对机动车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保险公司不能通过代位权向非机动车驾驶人追偿机动车的财产损失。

责任编辑:z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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