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工作是为社会各阶层人民群众服务的。正如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志增同志所说:法院工作始于人民需求,达于人民满意。如何让社会群众满意是法院同志孜孜不倦追求的目标。该院李志增院长从以下几方面深入浅出的给大家上了一堂生动的思想课。
首先,法院是为社会人民群众服务的,哪些才是法院服务的对象?
人民群众是指一切对社会历史起推动作用的人们,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历史发展的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总和。李志增院长指明:人民群众是个集合体,不是单个的人或某一类人。所以,在法院的实际工作中不能单一的追求社会中一个人、一类人的满意。大家办理案件当事人送来锦旗很好,但是不能把自己追求的目标仅限于一个人、一类人认可赞赏上,社会人民群众的满意才是我们的目标。
其次,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标准是什么?
法律是人民群众意志与利益的体现。因为,法律是人民制定的,是人民意志与利益的根本体现,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代表人民的人民代表大会将人民意志与利益上升为法律。正如宪法所写:“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法院是法律具体实施的践行者。法律至上应当而且必须做到,因为这才是人民群众利益的体现。
再次,判断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的标准是什么?
法院是处理纠纷、定纷止争的地方,是法律威严显现的地方,是代表公平正义的地方。所以,要始终将审判放在第一位,要办好每一起案件。具体做到抓好审判效率,规范、及时、到位、高效办案。环环相扣、环环文明、注重细节,让质量与实体的公正统一。用公平正义的案件搭建平台,让社会了解法院工作,让法院工作影响、传达、辐射社会。人民群众了解法院、认可法院工作进而推广法院的工作,这就是满意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