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5年1月8日零时,被告周某某驾驶的重型仓栅式半挂货车,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倒车时,车辆后部撞击停车休息的由岳某某驾驶的重型中置轴车辆运输半挂货车运载的商品车的尾部,造成该商品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高速交警大队认定,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岳某某无责任。保险公司以车载商品车的贬值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为由拒绝赔偿,原告诉至本院。
裁判结果
渑池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受损车辆系全新待售商品车,其在进入交易市场时体现的是交换价值而不是使用价值,车辆在交易之前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坏,即使经修复恢复原貌及使用功能,在出售时也要向购买人说明,交易价值必然低于未发生事故的新车价值,从该商品车的售卖价格也可以看出,是按受损瑕疵车出售,该贬值损失具有确定性且属于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运载物品的直接财产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贬值损失21000元。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是指因事故直接导致的物理性毁损或灭失,如车辆损坏、身体受损等。间接损失则指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可期待利益丧失或合理必要支出,如车辆维修期间的营运损失、车辆维修期间的交通费用等。依据相关保险条款,车辆的贬值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中车载商品车并未投入使用且在运输过程中,与一般车载货物并无二致,应视为车载的“在运货物”,故该损失应为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