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具有历史渊源的一项节庆民俗,人们都喜欢通过这种方式表达心中的喜悦之情,然而,在声声烟花爆竹震耳欲聋的巨响背后,不仅会影响环境空气质量,还有可能危害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且看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1日22时,被告崔某某(15岁)在渑池县国诚广场西门放炮时,将原告上官某某的右手崩伤,造成上官某某右手第五掌骨基底部骨折并住院治疗。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将崔某某及其监护人崔某诉至法院。经核实,原告上官某某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包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3573.11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本案中,被告崔某某放炮致原告上官某某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被告崔某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本人有财产,故其造成的侵权后果,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判决被告崔某赔偿原告上官某某各项损失3573.11元。
法官说法
燃放烟花爆竹是春节习俗,可以营造出喜庆热闹的气氛,带来欢乐和吉祥。但燃放烟花爆竹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若因个人不当燃放烟花爆竹导致他人受伤,燃放者需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者因此遭受的损失;对于违反当地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擅自燃放或在禁止燃放的区域、时间内燃放,导致受伤或引发火灾等严重后果,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因此,燃放烟花爆竹要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尤其是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监护人要加强引导,尽到监护职责,避免造成自身及他人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