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渑池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安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8日21时20分,被告人安某酒后驾驶微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渑池县仰韶大街中医院路口处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郭某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当日22时许,公安民警在渑池县中医院对安某进行抽血。1月30日,事故双方达成赔偿协议。1月31日经血醇检验鉴定,从安某的血液样本中检测乙醇含量为391.09mg/100ml。2月1日,渑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安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安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安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