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渑池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李xx在渑池县城关镇市场街北口公交车站处,从孙某某上衣右边口袋内盗窃一元现金,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案发后,赃款已追缴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李xx指认赃款照片,渑池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及黄花派出所破案报告、三位民警关于李xx的抓获经过,被告人李xx户籍证明、前科判决及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xx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且已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