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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能否主张抚养费

发布时间:2026-03-10 15:19:54


    基本案情

    原告侯某某父亲侯某甲与其母亲即本案被告任某某于2016年5月6日生育原告侯某某。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被告任某某于2019年11月与侯某甲开始分居生活,直至双方于2022年2月23日经某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原告认为,被告任某某与侯某甲分居期间,未尽到抚养义务,应当支付该期间的抚养费,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父母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侯某某对其父亲侯某甲与其母亲任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2019年11月至2022年2月23日分居,分居期间其一直跟随父亲侯某甲共同生活的事实已经尽到初步举证责任,且被告任某某对该事实予以认可,亦未举证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原告侯某某已经尽到抚养义务。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任某某应当支付原告侯某某该期间的抚养费,酌定按每月700元支付。

    法官说法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抚养义务属于法定义务,一方是否和子女共同生活、父母之间是否离婚等,均不影响该法定义务的承担。本案中,父母双方在分居期间,未成年子女一直随父亲生活,母亲未支付过抚养费,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抚养费数额根据孩子实际需求、未履行抚养义务一方的负担能力、抚养子女情况以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责任编辑:z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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