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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赠与第三者财产无效:法院判决全部返还

发布时间:2026-04-27 08:45:27


    基本案情

    原告张三与李四系夫妻关系,李四与被告王五存在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被告王五与李四交往期间,李四通过微信、支付宝等账号共计向被告王五转账3万余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上述赠与无效,并要求王五返还财产。

    裁判结果

    渑池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李四赠与被告王五财物的行为不属于夫妻日常生活所需,也非基于家庭的共同生产经营,而是为了维持与被告的不正当关系,被告明知第三人婚姻状态情况下接受赠与,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且违背公序良俗,李四的赠与行为无效,被告王五因该无效赠与取得的财物应全部予以返还。

    法官说法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除日常生活需要,如买菜、购物、小额消费等家庭生活必要支出外,任何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双方协商一致,单方擅自处分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一方面,丈夫单方赠与第三者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配偶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损害了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另一方面,第三者明知对方由配偶仍接受赠与,该行为以维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目的,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情形,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中遭遇配偶擅自赠与第三者财产的,配偶可通过诉讼方式全额追回赠与财产,不受“一半份额”的限制。

    法官提醒

    婚姻的存续以夫妻忠诚为道德基础,以法律保护为制度保障。任何一方在婚姻中突破道德底线、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不仅违背家庭伦理,更不受法律保护。第三者也应当恪守社会公德,明知他人已婚仍介入他人婚姻、接受赠与的行为,既面临财产返还的法律后果,也会受到社会的道德谴责。

责任编辑:z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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