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消费者吴某在某百货店经营的某抖音店铺“某某贪吃屋”花费381.36元购买3件纯羊奶粉。收货后他发现,该产品无合法生产厂家、无生产许可证号,仅模糊标注产地,明显属于来源不清的“三无”食品。吴某随即便联系商家反映该问题,反遭拒绝和禁言,维权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3813.6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并未机械判决,而是践行“枫桥经验”,坚持前端化解、柔性调处。庭审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查明案涉奶粉冒用其他厂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经营者进货时未核查供货商资质,面对质疑竟以“不知法”为由辩解。法官当庭释法,明确指出: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有权主张价款十倍赔偿。而“不知法”不能免除经营者进货查验的法定义务,违规售卖不合格食品必将承担法律责任。
经多轮沟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百货店当场退还全部货款381.36元,并另行支付赔偿款1500元,款项当庭履行完毕。虽然赔偿金额未达法定十倍的3813.6元,但这一结果既维护了消费者权益,也考虑到了商家的实际认知和履行意愿,体现了调解的灵活性与包容性。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线上经营绝非监管盲区。网络商铺同样必须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核验产品资质和供货渠道,食品安全红线不容突破。同时,法院没有“一判了之”,而是通过调解引导商家正视错误,为企业留出主动纠错和合规转型的空间,推动食品行业从“被动担责”向“主动合规”转变。
这种刚柔并济的司法模式,既严厉震慑了违法违规行为,又避免了“一刀切”式惩罚可能带来的经营困境,为构建诚实守信、规范有序的线上经营环境提供了有力保障。它不仅是“枫桥经验”在食品安全领域的鲜活实践,更是法治营商环境中“以调促治”的生动注脚——让消费者安心,让经营者警醒,让市场更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