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是下地干活锄杂草,看到地边有荒草将其引燃,虽知风助火大难控制,烧毁他人承包林地和树木。近日,渑池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詹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詹百秀,女,195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渑池县英豪镇西安头村三组12号。因涉嫌失火于2013年3月14日被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7日14时许,被告人詹某某在渑池县英豪镇西安头村村西洼地内锄草后,引燃地边荒草,造成英豪镇孟窑头村“古堆坡”林地发生火灾。经林业技术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3.47公顷,过火杨树200株、刺槐8400株。
另查明,“古堆坡”林地系孟某某个人承包,案发后被告人詹某某与孟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其经济损失20500元,孟某某对詹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孟某某、杨某某的陈述,证人何某某的证言,渑池县林业技术指导站林业技术鉴定书,渑池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詹某某指认失火现场的笔录及照片,林权证,赔偿协议及收到条,被告人詹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詹某某因过失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3.47公顷,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应认定詹某某犯罪情节较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并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庭审中亦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