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渑池县法院立案庭受理首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被告东方希望渑池镓业有限公司因拒绝原告岳某某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被原告岳某某起诉侵犯其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纠纷是指公司限制或剥夺股东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的相关权利而产生的纠纷。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原告岳某某诉称,东方希望渑池镓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10日注册成立。注册资金50万元。原告出资1万元。是公司的两个股东之一。公司成立以来,一直由被告经营。但被告从未召开过股东会议,也从未向原告通报公司的经营情况。原告认为,原告如期履行了出资义务,依法有权知道公司的有关情况。原告曾多次向被告提出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但被告均不予提供。原告于2013年4月11日向被告递交了书面申请,被告至今未予答复。因此依法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