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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占便宜低价收购 自首退还判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3-08-01 15:02:42


    为图便宜明知摩托车系他人犯罪所得赃物仍以低价收购,结果是触犯刑罚后悔不已。近日,渑池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4500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19日,范某甲、孙某某、杨某某、范某乙(另案处理)预谋后,由范某甲负责撬车,孙某某负责驾驶面包车拉人,杨某某和范某乙负责转移被盗车辆。孙某某驾驶面包车拉着范某甲、杨某某、范某乙至渑池县城关镇,将刘某某在渑池县一里河种子公司后家门口的白色豪爵二轮摩托车盗走卖给邵某某,邵某某以1600元卖给被告人张某某。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5780元。

    另查明,2013年1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母亲李某将该车送交伊川县公安局吕店派出所,2月1日发还被害人刘某,3月5日张某某到渑池县公安局投案。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摩托车系他人犯罪所得赃物仍以低价收购,价值5780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被盗车辆已退还被害人,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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