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他人到高速工地盗窃财物成功,销赃过程中被依法查获。近日,渑池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11年11月24日晚,被告人吕某某伙同李某某、吕某某(后二人已判决)驾驶面包车到渑池县陈村乡鱼池村沟东组连霍高速沟东大桥工地,将河南力天建设有限公司放在沟东大桥第七、第八根桥柱之间的集装箱仓库门撬开后,把仓库内的轴承一个、碳钢焊条五把,电机两台、污水泵一台、焊把线30米、电缆线240米盗走,随后在销赃过程中被义马市公安局泰山路派出所查获,三人弃车逃窜。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失主。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6715元。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67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某有盗窃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庭审中被告人吕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涉案赃物已追缴失主,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