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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不当致重车翻入路沿 造成乘车人死亡财物受损

  发布时间:2013-08-05 11:06:18


    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车辆翻入公路路沿下,造成乘车人当场死亡和现场周围财物损坏的交通事故。近日,渑池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2月26日2时30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豫J31956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挂车车号:豫J6231),沿3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渑池县英豪街道路口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翻入公路南侧路沿下,造成车辆受损,道路标示牌等财物损坏,乘车人李某某当场死亡,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08年3月10日,渑池县公安局作出事故认定,张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张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事故现场周围财物损失价值38303.85元。

    另查明,2008年3月12日,车主李某甲与被害人李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其经济损失16万元。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庭审中能认罪服法,有悔罪表现,且被害方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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