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伪造的购房协议等为借款担保,骗取被害人信任,且在丧失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多次骗取他人钱财,先后多次诈骗他人钱款共计102万元后逃匿。近日,渑池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杜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杜某某曾在渑池县新市场开一副食批发门市。2010年4月21日,杜某某在渑池县汇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汇金公司)担保下,以杜某某名义从三门峡商业银行贷款10万元用于批发部经营活动。同时,杜某某以其从崔某某处购买的位于渑池县城关镇镶春莲花后2号楼三单元2楼西户的房屋向汇金公司提供反担保,并向该公司提供房屋交款收据一份。
2010年5月9日,杜某某伪造购房协议,隐瞒上述房产已抵押给汇金公司的真实情况,让没有担保能力的杜某甲(杜某某父亲)做担保人骗取王某某信任,借款10万元。后通过该诈骗手段,杜某某分别于2010年6月18日骗取张某高息借款10万元;2010年6月30日,骗取融鑫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高息借款10万元;2010年8月17日,骗取陈某某高息借款8万元;2010年11月18日,骗取段某某高息借款6万元;2011年2月和4月,骗取赵某某高息借款19万元。
期间,杜某某在丧失还款能力的情况下,编造拥有房产等事实,于2010年7月20日以高息为诱饵,骗取张某某借款5万元。后以同种诈骗手段,杜某某分别于2010年9月16日骗取赵某甲借款10万元;2011年2月28日、3月17日两次骗取赵某乙借款19万元。2011年4月6日,杜某某骗取张某某借款5万元后出逃。
另查明,杜某某将骗取的102万元据为己有后,用于赌博、个人消费、偿还个人债务等活动,至今未归还被害人。
2010年11月12日,杜某某在邵某某的担保下向范某某借款10万元,月息三分,范某某已向本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并表示该笔借款系民间借贷。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诈骗他人钱款共计10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某故意隐瞒房产已抵押的真实情况,虚构借款事由,并提供伪造的购房协议等为借款担保,骗取被害人信任,且在丧失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多次骗取他人钱财后逃匿,骗得钱款未归还被害人,主观上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杜某某关于涉案部分借款没用房产抵押、多数借款打有借条,自己的行为不是诈骗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关于指控杜某某诈骗范某某10万元,经查,本院审理过程中,范某某到庭明确表示该笔借款系民间借贷,不是诈骗,故该10万元不宜认定为诈骗,在计算诈骗数额时予以扣除。杜某某多次诈骗多人钱财,且未予返回,量刑时予以考虑。庭审中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