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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买来假香烟报警 构成非法经营犯刑罚

  发布时间:2013-08-09 15:17:56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规定,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等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购买人发现所买来的是假香烟时报警。近日,渑池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情况下,从渑池县城关镇、仰韶镇等卷烟经营户处购买红旗渠等香烟10余箱,以20000余元卖给刘某甲。

    2013年1月下旬,被告人刘某某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情况下和刘某甲再次商量买卖卷烟事宜。2月1日、2月2日刘某某两次收到刘某甲汇款54000元, 并从洛阳一卖烟人手中以每盒4.4元价格购买红旗渠(天行健)卷烟10箱和双喜(软国际)卷烟10箱,付款44000元。2月6日刘某某在渑池县仰韶镇马岭村养猪场将该20箱卷烟交给刘某甲,谋利10000元。后刘某甲发现是假烟,于2013年2月9日报警。2月21日,渑池县烟草专卖局从刘某甲处起获涉案卷烟941条登记保存,并抽取样品送检。经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上述香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3月5日刘某某到渑池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刘某某现金54000元已发还刘某甲。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规定,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等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74000余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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