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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遗忘信用卡取钱 退赃投案免于处罚

  发布时间:2013-08-13 10:11:15


    自己去银行ATM机办理个人业务时,发现别人的银行信用卡遗忘在ATM机里,当即给自己取出5000元,后将银行卡丢弃。近日,渑池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杨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到渑池县会盟路金玫瑰大酒店楼下中国银行渑池支行ATM机办理个人业务时,发现被害人姚某某已通过身份、密码确认的银行卡(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卡号:6013828007006853412)遗忘在ATM机中,电脑操作页面显示继续取款,杨某某遂从该银行卡内取走现金5000元,后将银行卡丢弃。

    另查明,案发后,杨某某主动退缴赃款5000元,已发还失主。2013年4月12日,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冒用他人银行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认罪、悔罪,且已退赔被害人损失,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被告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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