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服刑期间因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在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期间不思悔改,又实施同种盗窃犯罪,应当撤销监外执行,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刑罚实行并罚。近日,三门峡渑池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余刑二个月十九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已判决)、吉某某(已判决)经事先预谋,分别携带刀片等作案工具,从义马市香山街南路口,搭乘三门峡至洛阳方向的豫C68862长途客车伺机行窃旅客财物,当该客车行驶至渑池县洪阳路段时,王某某用刀片将李某某上衣内侧口袋割破后,将其口袋内装的现金7400元盗走,后该三人下车准备逃离时被渑池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案发后,赃款已追缴失主。
三门峡渑池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现金74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期间不思悔改,又实施同种盗窃犯罪,应当撤销监外执行,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刑罚实行并罚;其在原判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赃款已追缴失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