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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无故砸坏车辆 清醒认罪依法获刑

  发布时间:2013-08-20 08:56:31


    酒后无故到停车场将他人停放在哪里的运煤货车砸坏,清醒后积极赔偿车主损失,依法减轻处罚。三门峡渑池法院以被告人董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到位于渑池县城关镇峪沟村的耿村煤矿运煤专线停车场内,无故用木棍,砖块等将孟某某停放在该停车场内排队拉煤的豫CC3900的解放牌货车前拦风玻璃、侧窗玻璃、右前大灯、右前倒车镜砸坏。经鉴定,被砸车辆损失价值为2475元。同年10月12日,双方达成协议,董某某赔偿孟某某车损3500元,孟某某不再追究董某某的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证人孟某、魏某的证言,涉案车辆损坏情况照片,协议书,收条,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破案报告及被告人董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三门峡渑池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酒后滋事,任意损毁他人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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