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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车没手续两次倒卖 没捡到便宜处罚金四千

  发布时间:2013-08-21 14:56:12


    通过修车门市介绍低价购买明知没有任何手续的面包车一辆,后又将该车出售给她人,她人也在明知该车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予以购买,结果两人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近日,三门峡渑池法院以被告人胡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吴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4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7日,被告人胡某某通过修车门市李某某介绍,在明知马某某(另案处理)出售的豫M80271一汽佳宝面包车没有任何手续,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情况下,仍以2000元的低价购买该车。2012年5月17日,胡某某又通过李某某介绍,将该车以36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吴某某,被告人吴某某明知该车没有任何手续仍购买使用。经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7000元。

    另查明,该车系马某某伙同李某(另案处理)、陈某(另案处理)于2012年12月2日凌晨1时许,在渑池县城关镇新市场二排五号盗窃被害人董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面包车。案发后赃车已追缴失主。2012年9月6日被告人胡某某到渑池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三门峡渑池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吴某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价值7000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犯罪后到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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