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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纠纷引发动武 致人轻伤依法担责

  发布时间:2013-08-21 14:56:49


    因亲属之间有纠纷去协商,协商过程起争执引发动武,随手抓起一把水果刀将人手中指致伤,依法担责。近日,三门峡渑池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9日14时许,孙某某与其内弟李某某到被告人王某某在渑池县果园乡杨村自己家中开设的棋牌室内协商双方亲属之间的纠纷时,被告人王某某与孙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并撕扯,王某某随手抓起一把水果刀将孙某某左手中指致伤。2012年2月28日经渑池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孙某某左手外伤致中指屈肌腱断裂并桡侧指固有动脉及固有神经断裂,伤情属轻伤;后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经自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孙某某承认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王某某赔偿孙某某经济损失19000元(已履行),并取得孙某某的谅解。

    三门峡渑池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邻里纠纷,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结合本案中被害人有一定过错,亦可以酌情对王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认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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