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前以他人名义到中国银行存10240.7美元并办理存单一份,到期后持存单支取时,银行以不能出示真实身份证件为由拒支付。近日,三门峡渑池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尚某某10240.7美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元,由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行承担。
2005年,原告以郑某名义到被告处存款10240.7美元,被告没有要求原告出示身份证件,没有登记其身份证上的姓名和号码,亦没有复印留存原告的身份证件。原告为该笔存款设置了密码,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外币定期存单一份,该存单载明了存款日期、金额、期限等,载明利率为月利率1.062500%,存单左上方载明:“自动转存 凭密码支取”。到期后,原告持存单到被告处取款,被告受理后,原告输入了正确的密码;在被告提请上级审核时,因原告不能提供郑某的身份证件,审核没有通过。因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原告诉至法院。
三门峡渑池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在原告持有存单并输入正确密码的情形下,依日常经验,该笔存款所有人为原告的可能性较大。在被告不能举证证明该笔存款存在其他所有人时,应当将该笔存款本息支付给原告。原告在被告处办理存款业务时,被告没有按国家规定核对原告的身份证件,致使原告以虚构的郑某名义进行存款,在被告出具的外币定期存单上也明确载明“自动转存 凭密码支取”;现被告拒不支付原告存款本息,系违约行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