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退耕还林地周边都是灌木林,竟自在地内燃杂草,引燃周边灌木林时火势难控,造成过火林地面积4.23公顷。近日,三门峡渑池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7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渑池县南村乡南洼村牤牛山南侧退耕还林地内燃烧杂草时,造成南洼村牤牛山南侧灌木林地发生火灾。经渑池县林业技术指导站鉴定,过火林地面积4.23公顷。
三门峡渑池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过失造成林地火灾,过火灌木林地4.23公顷,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庭审中能认罪服法,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