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骑两轮摩托车撞四轮普通客车够疯狂,自己受伤还得陪他人车辆损失真后悔。近日,三门峡渑池法院以被告人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3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豫MVP860号二轮摩托车沿渑池县会盟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至会盟大道中段转盘处时,与自东向西左转行驶的上官某某驾驶的豫MQ0509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胡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现场提取胡某某的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43.24mg/100ml。案发后,胡某某一方赔偿上官某某车辆损失1000元。
三门峡渑池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且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胡某某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