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在建筑工地打工时死亡,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180000元由哥哥代为领取,并独占此款不给父母分文。近日,三门峡渑池法院第三执行长工作室依法对被执行人赵某某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已按管辖规定移交渑池县公安局侦查处理。
赵某甲于2011年11月在义翔公司建筑工地打工时死亡,义翔公司赔偿赵某甲死亡赔偿金180000元,该款由哥哥赵某某领取。但赵某某长期独占此款,连基本的生活花销也不给其父母赵某和李某某夫妇,无奈老两口起诉赵某某返还此款。渑池法院于2012年8月21日作出(2012)渑民一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被告赵某某返还原告赵某、李某某150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完毕”。判决后赵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又迟迟不履行判决义务,后赵某和李某某申请渑池法院强制执行。
该院执行局受理此案后,当即向被执行人赵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此后赵某某既未报告其财产情况,亦未执行判决内容。2012年12月7日,渑池法院依法对赵某某实施司法拘留15日。但赵某某仍分文未付。2013年2月16日,二申请执行人与赵某某相遇后又向其讨要此不当得利款,不料赵某某之妻马某某将赵某推倒在地。2013年4月至7月,渑池法院分四次依法扣留并提取赵某某在义煤集团华兴公司工资收入累计4810.8元,并将其工资帐户冻结。但赵某某为躲避法院执行基本不上班,工资收入明显减少,案件一时难以执结。
面对年老多病的申请人生活拮据的现状,考虑赵某某非法占用二申请人应得赔偿款项长期不予归还并抵抗法院强制执行的恶劣行为,以及其不赡养二老的情节,渑池法院第三执行长工作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认为赵某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已按管辖规定移交渑池县公安局侦查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赵某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